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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工业企业市域内跨行政区域转移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
发文文号: 温政办[2016]23号
发文部门: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6-3-16
实施时间: 2016-5-1
失效时间: 2020-12-3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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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改善企业发展环境,优化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产业平台集聚水平,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工业企业市域内跨行政区域转移工作机制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十次全会精神,按照产业布局和城市规划要求,以“五化”战略为引领,以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和优质项目投资建设为重点,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畅通企业转移通道,建立健全利益分享机制,有序推进工业企业和重点项目向工业主平台集聚提升,促进工业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提升服务,优化环境。加强企业帮扶工作,破解企业转移中的行政障碍,简化企业转移中的各种行政审批程序,为企业转移和发展创造良好条件,避免优质工业企业外迁市外。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完善考核制度,发挥各地政府的积极性,精心组织,有序推进企业转移工作。发挥市场导向作用,完善政策措施,激发企业进行有序转移的积极性。
  互惠互利,利益共享。处理好各相关主体间的利益关系,推进各区域的结构调整、经济转型和税收增长,促进各行政区域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优化布局,扶优汰劣。推进工业平台整合提升,重点引导企业向温州高新区(浙南科技城)、浙南产业集聚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和省级(含)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产业主平台转移。注重企业转移与企业整合重组、技术改造相结合,转移企业应符合产业发展政策、节能减排要求和工业平台入驻标准,通过转移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的工业企业跨行政区域转移是指我市工业企业整体或生产基地从一个县(市、区、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转出地”)搬迁至另一个县(市、区、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转入地”)。本《意见》主要包括以下范围企业的转移:规上工业企业或税收收入(国、地税税收)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以搬迁上一年为统计年)。
  三、转移工作流程
  为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建立便捷高效的工业企业跨行政区域转移渠道,按以下工作流程推进企业转移工作。
  (一)申请和推荐。
  1.“转出地”政府根据当地企业转移排摸情况和产业布局调整需要,制定当地企业转移计划,向市工业企业转移工作协调机构提出转移申请;或直接向具备承接转移企业能力的“转入地”推荐转移企业,推荐情况报市企业转移工作协调机构备案。
  工业企业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和产业布局要求,直接向“转出地”或“转入地”政府提出转移申请。
  2.市企业转移工作协调机构根据“转出地”报送的拟转移企业的产业特点、建设规模、布局意向、安置条件等因素,向具备承接转移企业能力的县(市、区)或功能区进行推荐。
  (二)意向反馈。“转入地”政府应在收到企业、“转出地”政府或市企业转移协调机构申请和推荐信息的5个工作日内,反馈承接企业转移的初步意向。
  (三)方案协商。达成初步意向后,企业、“转出地”和“转入地”政府等相关单位就企业转移具体条件进行协商,确定具体转移方案。协商活动可以由市企业转移工作协调机构牵头组织,也可以由“转出地”和“转入地”双方自行组织,协商结果报市企业转移工作协调机构备案。
  (四)项目实施。根据确定的企业转移方案,各单位履行相应责任,具体落实各项工作,推进企业搬迁转移。
  四、建立税收分成机制
  (一)税收分成比例和期限。工业企业整体搬迁或生产基地搬迁的,在企业搬迁改造投产起3年内,“转出地”和“转入地”双方按5:5比例对企业(转移部分)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进行分成;3年后,税收全部归“转入地”。
  (二)财力结算。
  1.各区之间企业转移的,“转出方”和“转入方”共同提供已搬迁企业名单、财力基数等,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在年度结算中办理财力基数划转手续。
  2.县(市)之间、县(市)与区之间企业转移的,“转出方”和“转入方”根据已搬迁企业名单、企业纳税情况,确定结算方案,由“转入方”直接向“转出方”划转分配金额。双方有争议的,可报市财政局审核、协调。
  3.保持财政体制的统一性。在现行财政体制框架内实行转移企业税收分成制度,各级财政收入划分体制不作调整。相关企业应按照财政体制规定就地纳税,税务部门依法实施税收征管。对在异地新设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依照现行税收征管和预算管理办法办理相关税收事宜,不实行转移企业主体税收分成制度。
  五、建立统计考核机制
  (一)明确统计口径。企业搬迁转移后,按所在地统计原则,其产生的投资、产值、增加值等经济指标原则上归“转入地”统计。
  (二)调整考核基数。企业经济指标已归“转入地”统计的,对“转出地”的投资、产值、增加值、财政收入等经济指标的考核基数给予相应的核减,原则上以“转出地”上一年度各经济指标完成额减去转移企业的相应指标总额后的数值,作为该“转出地”当年度的经济指标考核基数。
  (三)加强考核督查。将工业企业转移工作纳入县(市、区)和市直有关单位年度考绩内容,按当年转移企业的数量和投资额等情况给予计分;对因推进企业转移工作不力,导致领军、高成长、科技型工业企业或其项目外迁到市域以外的,对责任单位给予扣分;对于设置障碍,无理阻挠企业转移的,对责任单位给予扣分,并追究相应的责任。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六、建立资源调配机制
  (一)加强用地指标统筹。市政府对“转入地”范围内涉及的有关用地指标予以倾斜,“转入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不足需购买时,“转出地”应优先以优惠价格予以支持。
  (二)合理调整环境指标。搬迁企业在原址所占用的初始排污权、用能权等环境指标经主管部门核准后,原指标应随企业转到“转入地”。
  七、建立服务引导机制
  (一)加强规划引导。按照整合一批、开发一批、提升一批,退出一批的思路,编制全市工业平台建设发展规划,明确应该开发建设、保留提升、搬迁转移的各工业区块,确定各工业园区(开发区)的空间范围、产业定位、准入条件等内容,引导企业有序转移。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浙南产业集聚区和省级(含)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产业主平台应根据规划实施情况,每年定期发布平台的土地出让计划、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入园条件等内容。
  (二)加强企业服务。转移企业在“转入地”享有与当地企业同等的政策待遇。“转入地”属地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做好企业安置工作,降低企业商务成本,优化企业发展环境。“转出地”属地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不得对企业转移工作设置任何障碍,企业搬迁转移后,“转出地”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及时给予办理相关迁移变更手续。
  八、加强组织协调
  建立温州市工业企业跨行政区域转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分管工业副市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市政府联系工业副秘书长和市经信委主任为联席会议副召集人,市考绩办、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办、市国税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浙南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有关县(市、区)政府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主要负责研究制定企业转移相关政策、协调解决企业转移相关问题、沟通交流企业转移信息等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负责日常协调管理工作。市各有关单位按工作职能分别做好企业转移的相关具体工作。
  各县(市、区)和市属功能区应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协调推进企业转移工作。
  九、附则
  (一)列入市区搬迁改造范围的工业企业搬迁按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的实施意见》规定执行。
  (二)本意见自2016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责任分工表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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