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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丽政办发[2015]129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9-15
实施时间: 2015-10-2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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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切实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
  项目前期工作质量是概算管理的基础。建设、咨询单位要根据项目建设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选址区块建设条件等进行详尽研究,力求建设内容完整,建设规模、标准和投资估算合理;建设、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设计规范及设计深度的要求,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确保初步设计内容和概算完整。
  二、严格控制工程设计变更
  控制工程设计变更是概算管理的关键。建设、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中要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复的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在建设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进行增加内容、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的设计变更;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优化设计的,建设单位应报经概算管理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再予设计变更和实施。未经批准擅自设计变更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建设、设计等单位各负其责。
  三、加强部门联合监管
  联合监管是强化工程概算管理的重要保障,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发改部门:对擅自增加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的设计变更,不予事后概算调整。
  财政部门:在招标控制价审查时,发现招标控制价超过概算的,不予通过审查;对擅自增加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造成超概算部分的建设资金不予安排。
  有关单位在工程结算审核(复核)时,发现工程结算价超过批准概算的,应当分析超概算原因,明确相关责任,依法依规提出处置整改意见。
  四、完善概算管理机制
  完善概算管理机制是概算管理的内在要求。建立和完善概算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发改部门牵头,财政、审计以及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专人,组成“3+X”概算管理议事小组,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主要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提出需要增加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的变更事项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设计变更后投资超过批准概算的,报经市政府研究确定。
  建设单位要在设计招投标文件中列出“设计单位擅自出具增加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的设计变更联系单的,其增加投资部分由设计单位承担”的专项条款。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招投标文件备案时,有关部门在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审核时,要对此条款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复核。
  建设单位要在工程咨询、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的招标文件或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将此文件作为招标文件或合同的附件,增强文件执行力。
  五、强化违规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是加强概算管理的核心内容。建设单位是概算管理的责任主体,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等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有关规定,由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构成违纪的相关责任人员,由监察部门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咨询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提供投资估算和概算报告严重失实的,由主管行业的行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擅自修改设计文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并按设计合同约定追究其民事责任。
  对政府投资项目多次出现超概算的设计单位、咨询单位,要列入“黑名单”,今后不得参与本市的政府投资项目。
  各县(市、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可参照执行。
  本意见自2015年10月20日起施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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