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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丽水市2015年本]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丽政发[2015]94号
发文部门: 丽水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12-31
实施时间: 2015-12-3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丽水
阅读人次: 211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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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5年本)的通知》(浙政发[2015]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丽水市2015年本)》(以下简称核准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核准目录按照核准权限分为国家核准、省级核准和市县核准。
  二、企业投资建设本核准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核准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市制定的发展规划、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等是项目前期工作和审查核准的重要依据。对于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以及《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丽水市生态工业发展负面清单制度的通知》(丽政办发[2014]76号)中的禁止类、淘汰类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核准或备案;限制类项目要严格控制,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加强对项目的土地使用、资源利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实施有效监管。
  四、市县核准权限的项目,以“市县同权、属地管理”为原则,实行扁平化管理。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业管理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同步下放。
  五、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规定,对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政府仅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外部性”方面进行核准。对外商投资项目,还要从市场准入、资金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内部性”条件,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投资自主权。
  六、各县(市、区)、市级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投资项目联合审查、审批机制,探索核准目录外的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式”办理试点,减少企业投资活动的事前审批,切实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
  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利用非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核准目录执行。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核准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10月28日发布的《丽水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4年本)》(丽政发[2014]74号)同时废止。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丽水市2015年本)
  一、农业水利
  1.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报省级核准。
  2.水库:在跨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报国家核准;
  在省管河流、跨设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报省级核准;
  其余项目由市县核准。
  3.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省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报国家核准;
  在省管河流、跨设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涉及跨设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报省级核准;
  其余项目由市县核准。
  二、能源
  1.水电站:在跨省河流上建设的单机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报国家核准;
  在省管河流、跨设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涉及跨设区市水电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报省级核准;
  其余项目由市县核准。
  2.抽水蓄能电站:报省级核准。
  3.火电站:报省级核准。
  4.热电站: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报省级核准;
  其余项目依据省级热电联产规划,由设区市核准。
  5.风电站:50兆瓦及以上项目报省级核准;
  其余项目依据国家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开发指导规模以及省级批准的专项规划(计划)由设区市核准。
  6.核电站:报国家核准。
  7.电网工程:跨省±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省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家核准;
  非跨省500千伏及以上交流项目,省级投资220千伏交流项目和跨设区市110千伏交流项目,以及非跨省直流项目报省级核准;
  其余项目由市县核准。
  8.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报国家核准;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报省级核准;
  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市县核准。
  9.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报国家核准。
  10.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配套项目):报省级核准。
  11.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报国家核准;
  其余项目报省级核准。
  12.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干线管网项目报国家核准;其余项目报省级核准。
  13.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干线管网项目报国家核准;
  其余项目报省级核准。
  14.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报国家核准。
  15.变性燃料乙醇项目:报省级核准。
  三、交通运输
  1.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报国家核准;
  其余地方铁路项目报省级核准。
  2.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报国家核准;
  普通国道网项目、普通省道网项目、地方高速公路项目报省级核准;
  其余项目由市县核准。
  3.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报国家核准;
  其他跨设区市、与省外对接的项目报省级核准;
  其余项目由市县核准。
  4.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建设的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报国家核准;
  其余项目报省级核准。
  5.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建设的年吞吐能力100万标准箱及以上项目报国家核准;
  其余项目报省级核准。
  6.内河航运:跨省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报国家核准;
  纳入国家高等级航道网规划和省级骨干航道规划的航道项目、跨设区市的航道项目和千吨级以下航电枢纽项目报省级核准;
  其余项目由市县核准。
  7.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报国家核准;
  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报省级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报国家核准。
  五、原材料
  1.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稀土矿山开发项目报国家核准;
  其余项目报省级核准。
  2.石化:新建乙烯项目报省级核准。
  3.化工: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报国家核准;
  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报省级核准。
  4.稀土:冶炼分离项目报国家核准;
  深加工项目报省级核准。
  5.黄金:采选矿项目报省级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七、轻工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报国家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报国家核准;
  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报省级核准。
  九、城建
  1.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报省级核准。
  2.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报国家核准;
  3.其他城建项目:跨设区市或有跨流域影响的项目报省级核准;
  城市快速路、城乡供水、污水处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置项目由市县按照省级批准的专项规划(计划)核准;
  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市级管理的项目由市级核准;按照隶属关系县(市、区)管理的项目由县(市、区)自行确定核准或者备案。
  十、社会事业
  1.主题公园:特大型、大型项目报国家核准;中小型项目报省级核准。
  2.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报省级核准。
  3.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已明确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外,按照隶属关系国家管理的项目报国家核准或者备案;按照隶属关系省级管理的项目报省级核准;按照隶属关系市级管理的项目由市级核准;按照隶属关系县(市、区)管理的项目由县(市、区)自行确定核准或者备案。
  十一、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报国家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报省级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由市县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核准。
  十二、境外投资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报国家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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