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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丽政办发[2015]190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12-31
实施时间: 2015-12-3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丽水
阅读人次: 198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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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
  丽水市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丽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联合奖惩是指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依法授权或受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事业单位、群团组织、行业服务机构等根据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信用记录和信用状况,对其依法联动实施奖励性或惩戒性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 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应当遵循奖惩信息共享、部门联动实施、依法公正执行、责任主体明确的原则。
  第四条 市信用办具体负责全市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市信用办(信用中心)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归集、整合和发布工作,建设和维护市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信用丽水网,同时设立信用信息现场查询服务窗口,为实施企业信用联合奖惩提供服务。
  市级各行政机关应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指导本行业的信用奖惩工作,制订本部门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公共事业单位、群团组织、行业服务机构等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做好企业信用联合奖惩的实施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信用管理机构负责推进本区域内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 市级各行政机关应按照各自职责建立企业信用档案,依法及时向市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规定的企业信用信息。司法机关、公共事业单位、群团组织、行业服务机构等可按约定方式向市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市信用办(信用中心)根据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依法在信用丽水网上向社会发布。
  第六条 市企业信用信息档案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类:
  (一)A类:表示该企业有荣誉信息,且无失信信息;
  (二)B类:表示该企业无荣誉信息,且无失信信息;
  (三)C类:表示该企业有二条(含)以内失信信息;
  (四)D类:表示该企业有三条(含)以上失信信息或者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严重失信行为的信息。
  第七条 荣誉信息是指设区市以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组织依法认定,对判断企业信用状况起正面作用的记录,具体包括:
  (一)被列入中华老字号、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知名商号和丽水市著名商标的记录;
  (二)被列入A级纳税人的记录;
  (三)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中被评为环保诚信企业的记录;
  (四)被列入安全生产诚信A级企业的记录;
  (五)被评为市级以上政府质量奖企业的记录;
  (六)连续五年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的记录;
  (七)被列入“浙江制造”品牌认证、市级以上名牌产品企业的记录;
  (八)被列入中国质量诚信企业和浙江省进出口质量诚信企业的记录;
  (九)被列入市级以上优质工程奖的建筑企业、市级以上勘察设计一等奖的勘察设计企业、市级以上建筑业荣誉称号企业的记录;
  (十)被列入市级以上出口名牌企业的记录;
  (十一)被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管理AA级、A级企业的记录;
  (十二)被列入特种设备安全标准化A类企业的记录;
  (十三)被评为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记录;
  (十四)被评为市级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的记录;
  (十五)被评为市级以上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记录;
  (十六)被列入“诚信守法企业”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的记录;
  (十七)被列入统计诚信单位的记录;
  (十八)被列入省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AA级、A级企业的记录;
  (十九)被列入市级以上餐饮服务示范单位、量化分级管理A级餐饮单位的记录;
  (二十)被列入劳动保障诚信A级企业的记录;
  (二十一)被评为市级以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记录;
  (二十二)参建工程获评“市级水利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的建筑企业的记录;
  (二十三)被评为丽水市“信用医院”荣誉称号的记录;
  (二十四)在借款企业资信评级中被评为BB级以上的记录;
  (二十五)被海关认定为认证企业的记录;
  (二十六)被行业主管部门授予行业龙头企业称号的记录;
  (二十七)其他依法认定的荣誉记录。
  第八条 失信信息是指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组织依法认定,对判断企业信用状况起负面作用的记录(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免责的行为除外),具体包括:
  (一)《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中明确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的记录;
  (二)一般、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记录;
  (三)一般、较大I、较大II、重大、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记录;
  (四)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一年内发生特种设备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三年内因特种设备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电梯维保单位连续三年监督评价为D级的记录;
  (五)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中被评为环保不良企业的记录;
  (六)依法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存在欠税、逃税、骗税和抗税的记录;
  (七)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拍卖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和合同履约活动中,有违法违规或其他失信行为的,受到行政机关处罚或通报的记录,或者被列入严重不良行为的;
  (八)被法院认定为诉讼失信行为的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记录;
  (九)因证券期货侵权、违约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较大民事赔偿责任的记录;
  (十)因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等受到财政、审计部门处理的记录;
  (十一)因乱涨价、乱收费、非法集资等行为被处罚的记录;
  (十二)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显示贷款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十三)违法募集资金、违规担保或者关联方交易舞弊的记录;
  (十四)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被责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十五)有主观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记录;
  (十六)企业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及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发利用土地行为的记录;
  (十七)违反城乡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法律制度,受到行政机关查处的记录;
  (十八)企业被列入丽水市建设市场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
  (十九)被列入省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C级、D级企业的记录;
  (二十)被列入丽水市水利建设市场一般及严重不良行为企业的记录;
  (二十一)企业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证照的记录;
  (二十二)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的失信记录;
  (二十三)企业因受到统计行政处罚所形成的企业信用不良记录;
  (二十四)走私、贩私记录;
  (二十五)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的记录;
  (二十六)企业相关人员有商业贿赂行为的记录;
  (二十七)被列入进出口检验检疫、质检、药品安全、餐饮等黑名单的记录;
  (二十八)发行人、上市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各方及收购人所作的公开承诺未履行或者未如期履行的记录;
  (二十九)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本企业担保又未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清偿责任的记录;
  (三十)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走逃的记录;
  (三十一)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正在执行刑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且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记录;
  (三十二)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有违法生育的记录;
  (三十三)未通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或者定期检查的记录;
  (三十四)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关闭,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的记录;
  (三十五)其他依法认定的失信记录。
  第九条 企业非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的,可向作出认定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组织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组织认为企业已经整改到位,可以决定允许信用修复,并将修复决定书面告知企业和市信用办(信用中心),市信用办(信用中心)应及时删除(无法删除的则应屏蔽,下同)相关失信信息;认为企业整改不到位,可以决定不允许信用修复,并将不予修复的决定书面告知企业。
  企业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或失信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不允许信用修复。
  第十条 企业对市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发布的本企业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信用办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市信用办应当自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信息认定机关进行核实,并向提出异议申请的企业作出书面答复。被提出异议的信用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当及时变更或者删除;与实际情况一致的,不予变更或删除。
  第十一条 荣誉信息记录期限为荣誉事项有效期。企业失信信息记录期限为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三年,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失信信息记录期限为五年。失信信息记录期限自失信行为认定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超过失信信息记录期限的予以删除。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失信信息记录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在日常监管、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招标采购、资金扶持、公共资源交易、进出口管理、评先评优、定期检验等工作中,应当依法使用省市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中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并将其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领域,可在同等法定条件下对信用A类企业给予政策支持或倾斜:
  (一)税收管理方面。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的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2.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且纳税信用等级为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指定专人协助办理涉税事项;
  (二)市场监督管理方面。
  1.市场监管部门为其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相关手续开辟绿色通道,予以优先受理并提供便利;
  2.经市市场监管局审核同意后,可以申报参加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三)科技管理方面。
  1.在符合相关年度科技计划立项管理程序要求的基础上予以优先考虑;
  2.在各类科技奖励的申报、专利资助资金申报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四)项目申报、政府资金安排及贴息方面。
  1.发改部门在政府投资补助、项目贴息、国债资金补助、项目审批、项目核准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2.在符合现有专项资金政策的条件下,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项目立项和财政补助额度方面优先予以支持;
  3.经信部门在进行各专项资金安排时予以优先考虑;
  (五)人力资源管理方面。
  在评选市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和优秀企业家时,作为重要参考;
  (六)环保监管方面。
  1.环保部门可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及其他补助资金;
  2.对环评审批开辟绿色通道;
  (七)公安行政服务管理方面。
  公安部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给予优惠商务签注政策等;
  (八)消防安全管理方面。
  在企业提出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有关手续和消防业务技术指导申请后,开辟绿色通道并提供便利;
  (九)质量技术监督方面。
  1.质监部门优先办理质量技术监督相关行政许可;
  2.优先推荐申报“浙江制造”品牌认证、县级以上政府质量奖及市级以上名牌产品企业;
  (十)其他符合规定的政策支持或者倾斜。
  第十四条 公共事业单位、群团组织、行业服务机构等可以对信用A类企业采取下列奖励性措施:
  (一)在生产资料供应渠道、产品销售渠道、专业化管理等方面提供便利;
  (二)同等条件下,在优先办理贷款业务、适当降低贷款成本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优先安排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等;
  (四)办理业务时提供便利;
  (五)其他奖励性措施。
  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按照职能分工,可依法对信用C类企业采取下列惩戒性措施:
  (一)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并提高监督检查的频次;
  (二)撤销其相关领域的荣誉称号,禁止参与评优、评先;
  (三)限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四)从严核准或审批企业新增项目;
  (五)取消政策优惠;
  (六)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十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按照职能分工,对信用D类企业除采取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的惩戒性措施外,还可依法采取下列惩戒性措施:
  (一)在财政预算和扶持性资金安排等方面予以限制;
  (二)在企业首次公开募股、上市公司配股、发行债券、资产重组等方面予以限制;
  (三)在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予以限制;
  (四)禁止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五)在企业新增项目核准或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
  (六)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十七条 公共事业单位、群团组织、行业服务机构等可对信用C类、D类企业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一)加入行业协会时实施全面资格审查;
  (二)在贷款时予以限制;
  (三)在保荐、承销等方面予以限制;
  (四)拒绝提供担保业务等;
  (五)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事业单位、群团组织、行业服务机构等对信用C类、D类企业实施失信惩戒后,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企业。
  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本行业的失信“黑名单”制度,明确列入“黑名单”和从“黑名单”删除(或屏蔽)的条件和程序,并将失信“黑名单”及时报送市信用办,纳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发布。
  各级行政机关、公共事业单位、群团组织、行业服务机构应对纳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采取针对性的失信惩戒措施。
  第二十条 市政府定期督查、考评相关部门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工作的落实情况,及时推广守信奖励、失信惩戒经验。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各级行政机关实施企业信用联合奖惩的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
  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投诉制度,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并负责投诉举报的受理、调查和反馈,将核实无误的信用信息录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三条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本行业的自律规则,利用社会媒体和网络资源加强对信用行为的报道,对守信者给予表彰宣传,对失信者在行业内警告提示、通报批评、披露曝光和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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