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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境内外资银行2016年度中长期外债规模的批复
发文文号: 发改外资[2016]740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6-4-3
实施时间: 2016-4-3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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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厦门市、青岛市、深圳市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2016年度外资银行中长期外债额度的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2016年度外资银行中长期外债额度的核定规模详见附表。外债规模有效期为自批复之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如核定的中长期外债额度不足,根据外资银行业务经营实际需要,可在今年12月31日前申请调增一次。
  二、在我委安排的中长期外债额度内,从境外借入1年期以上人民币资金,须提前将借款规模、期限、境外债权人等借款信息报我委备案。
  三、请有关外资银行按季度报送外债执行情况,内容包括:业务经营情况,中长期外债发生额和余额,短期外债余额,中长期外债资金投向,以及业务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请有关省市发展改革委加强对属地外资银行外债使用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将外债使用情况作为下一年度核定外债规模的重要参考指标,确保外债资金用于国家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附件:2016年度境内外资银行中长期外债规模核定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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