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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财办综[2015]32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5-13
实施时间: 2015-1-1
失效时间: 2019-12-3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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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物价局,各省管县财政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陕西省辖内中心支行、杨凌支行:
  为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与管理,根据《陕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陕发改运行[2011]2518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2015年5月13日
  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与管理工作,根据《陕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陕发改运行[2011]251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需求侧管理资金是指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和差别电价收入中提取用于电力需求侧管理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中集中的专项资金按销售电价每千瓦时2厘钱的标准提取。
  第四条 各设区市供电企业在每月电费收缴完成后,从实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中按标准提取专项资金,并于次月10日前上缴省级电网企业,由省级电网企业使用《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季度将专项资金统一汇缴入省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差别电价收入按照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差别电价征收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综[2011]141号)的有关规定收缴。
  第五条 专项资金奖励和补助范围:
  (一)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
  (二)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的试点、示范和终端用户节电改造项目;
  (三)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宣传、培训和评估;
  (四)实施有序用电及开展需求侧管理增加的其他合理支出。
  第六条 专项资金对项目的支持采取以奖代补、财政贴息和补助等方式。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我省的产业发展政策;
  (二)申报单位经营状况良好,电费缴纳月结月清;
  (三)申报单位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誉良好。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电网企业开展的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包括相关费用性项目)由各级电网企业上报省级电网企业,由省级电网企业汇总向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其它的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按照企业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至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
  (二)项目申请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材料上报给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并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的项目存入项目库。
  (三)申请材料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请经费的正式文件,附件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费用计划。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的必要性、项目内容、建设方案、投资概算。项目节约或转移高峰负荷,节约电能、电费能力分析,及相关实施效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第九条 预算编制时,电力需求侧专项资金征收单位及项目主管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将下年度资金征收预计数及项目资金安排计划报送省财政厅审核,纳入预算草案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中央企业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下达拨付,省属企业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省直主管部门下达拨付,各设区市企业由同级财政部门下达拨付。
  第十一条 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中提取的专项资金收入列“103999911电力需求侧管理资金收入”科目,为省级预算收入。支出列“2111001能源节约利用”科目。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到位。项目实施完成后,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要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核验收。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将截留、挪用的资金全部收缴省财政,并取消其在3年内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出台前欠缴资金按规定予以补缴。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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