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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财办社[2015]193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9-2
实施时间: 2015-10-2
失效时间: 2020-10-2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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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财政局,民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4]202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民政厅
  2015年9月2日
  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优抚事业单位建设与发展,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4]20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安排。本办法所称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是指中省财政安排用于国家级和省级烈士纪念设施、光荣院、优抚医院、军供站等优抚事业单位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含设备更新),军供站接待过往部队餐饮补贴、未列入县级以上管理保护单位管理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等方面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坚持分级负担、专款专用、严格监督、全程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各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辖区内国家级和省级烈士纪念设施、光荣院、优抚医院、军供站建设与发展实际,以及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普查数据、抢救保护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和工程实施进度等情况,于每年2月底前联合向省民政厅、财政厅申请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报专项补助的优抚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可行性报告、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项目投资概算和资金筹措情况、项目申请报告(项目计划启动时间、完成时间及保障措施等)。
  (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需提供维修改造工程部分照片;设备更新项目需提供更新设备名称、规格、生产厂家和政府采购价格等情况。
  (三)过往部队餐饮补贴项目需提供经部队相关部门确认的上年军供保障供应人次。
  第五条 省民政厅、财政厅根据各市(区)申请报告,结合优抚事业单位维修改造工程量、优抚医疗必备医疗设备和重点专业科室能力建设需求情况、光荣院床位数和实际供养优抚对象人数、军供保障任务量、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数量等情况,向民政部、财政部联合提交申请报告。省民政厅同时根据上述情况,结合省级补助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和支持方向,向省财政厅报送省级补助资金分配建议。
  第六条 省财政厅在收到中央补助资金文件后30日内,经由民政厅提出分配建议,省财政厅审定后下达预算;省级补助资金分配建议经省财政厅审定后,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预算。各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后,要及时将资金下达相关项目单位。
  第七条 优抚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安排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挤占挪用或坐支变相使用,同时应加强项目成本控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遵循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核算补助资金,健全内控制度,应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坚持按程序办理,确保实施流程规范,资金使用安全。
  第八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监督管理。对违规使用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届的监督,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省级财政、民政部门对各地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十条 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2日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2日。《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民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全国重点军供站设施维修改造及设备更新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陕财办社[2013]35号)中转发的《全国重点军供站设施维修改造及设备更新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13]13号)和《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13]14号)、《陕西省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陕财办社[2012]2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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