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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间的处理意见
发文文号: 劳社厅发[2004]11号
发文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04-8-13
实施时间: 2004-8-13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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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促进失业人员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处理好职工在不同经济类型单位间转换时失业保险关系接续问题,提供便捷周到的服务,现就有关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间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因参保缴费时间不足一年,自愿辞职、没有求职要求或不进行失业登记以及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等原因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该失业人员原有缴费时间应当予以保留。待其重新就业并再次参保后,将其前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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