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工伤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等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人社部发[2012]67号
发文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时间: 2012-10-29
实施时间: 2012-10-29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79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 (局、财务局):
  为保障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依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其费率均暂按一类风险行业执行。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工作人员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凡此前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2年10月2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体育局所属事业单位2009年度征免 津地税地[2009] 2009/1/1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皖政办[2010]24 2010/5/11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和 厦财预[2009]59 2009/8/27
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0] 2000/8/4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 津财教[2012]45 2012/4/1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物资储备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补充规定 财经字[1998]27 1998/1/1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的通知 财会[2019]25号 2021/1/1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 津财行政[2007] 2007/1/1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沪财教[2011]13 2011/12/5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深化省直事业单位改革试点中国有 黑财资[2021]45 202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