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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全省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政办字[2016]50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4-7
实施时间: 2016-4-7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02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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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全省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7日
  全省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公安厅
  省工商局               省质监局
  为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全过程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全面提升油品质量,促进大气污染防治,确保安全生产经营,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半年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专项整治行动。
  一、整治目标
  严格落实成品油生产经营准入标准,坚决取缔非法建设的加油站,深挖成品油生产经营地下窝点,整顿规范成品油生产经营行为,从生产源头到零售终端全面提高成品油质量,实现成品油生产规范、经营有序、供应稳定。
  二、重点任务
  (一)暂停审批新上加油站。专项整治期间,全省一律不再审批新上加油站。同时规范现有加油站经营行为,对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油品、计量作弊、坑骗消费者、偷逃税款、假冒其他企业商标标识等违法经营行为,责令立即停业整顿;整顿不到位的,依法吊销相关证照。
  (二)依法关停和取缔无照无证生产经营企业。进一步排查无证无照涉油生产或调和企业,摸清查准所有未经批准、违法建设加油站底数,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停和取缔。
  (三)加强对生产环节的监管。敦促炼油企业落实进销台账,加强对组分油以及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流向的监管;依法查处国Ⅳ冒充国Ⅴ、普通柴油冒充车用柴油和组分油冒充成品油、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违法行为。
  (四)确保运输环节油品质量。严格成品油运输企业资质审查,加强专用车辆和设施设备管理。对成品油运输车辆进行实时监控,及时登记并报告车辆运行状态,严禁成品油运输过程中的掺假降质行为。
  (五)加快油品质量升级。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及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349号)要求,停止区域内加油站(农村和水上加油站除外)销售低于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严禁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
  (六)加大监管检测力度。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管部门监督抽查要达到每年100%全覆盖。对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企业,市、县两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达到每年100%全覆盖。要增加抽检频次,抽检一次不合格,依法从严查处。抽检两次不合格构成严重违法的,依法吊销其证照。
  三、方法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从4月份开始分4个阶段,时间为半年。
  (一)宣传发动和调查摸底阶段(4月底前)。各市、县(市、区)要大力宣传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专项整治行动的目标、任务和措施,认真研究制定具体方案,组织相关人员对辖区内油品生产、运输、销售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重点是深挖非法生产经营企业,逐一登记造册。同时,要根据成品油生产、运输、销售企业许可的相关规定逐项进行排查,按照合法经营、整顿改进、予以取缔等分门别类建立专项整治台账。
  (二)整顿规范和治理阶段(5月—7月)。对通过摸底排查出来需要进行整顿的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通知书中应注明整改内容和时限,对超出整改时限仍未达标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责令停止经营、查封或没收经营设施、罚款、拆除违章建筑等措施,依法予以处理。对应予取缔的企业要坚决立即取缔,不留后患。
  (三)巩固提升阶段(8月)。一是规范治理后,各市、县(市、区)要组织对辖区内油品生产、运输、销售企业进行“回头看”,防止存在死角和遗漏。同时,认真总结专项整治经验,编制行动规范和工作章程,把成品油监管工作推向深入。二是推进成品油终端资源整合,加强行业自律。支持我省石化企业以市场为导向,建立成品油零售终端品牌联盟,形成全省地炼企业油源、加工、销售等上下游完整的产业链,创造山东地方成品油品牌。
  (四)抽查验收阶段(9月)。各市通过总结巩固、建章立制后,向省成品油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提报验收申请。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查,组织专家组进行抽查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实行属地管理,市、县(市、区)政府对本地此项工作负总责,各相关部门按照任务分工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各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和交流渠道,规范成品油执法监管行为,协调联动,形成合力。
  (二)强化联合执法。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要按照各级政府的部署,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犯罪源头,深挖严惩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鼓励有奖举报。省、市两级成品油监管协调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畅通举报渠道,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实行有奖举报。对群众举报要有专人负责,逐一落实,保持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的高压态势和打击力度。要加强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黑名单”制度,公开曝光非法建设和违法生产经营企业以及油品抽检质量不合格的企业,形成强力震慑作用。
  (四)创新整治方法。各级成品油监管协调机构要定期进行工作会商,把专项整治和常规检查结合起来,把综合督查和部门执法结合起来,把整顿规范和质量提升结合起来,针对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专项整治行动中出现的问题,实事求是,精准施策,务求效果。
  (五)严明执法责任。对油品监管工作不落实、查处不得力、整治不到位的政府和部门,予以约谈或通报批评;对案件查处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监察机关要视情予以责任追究。彻查非法生产经营背后是否有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以及权钱交易、徇私枉法、包庇纵容等职务犯罪。对与油品质量案件有关联性或直接因果关系的渎职和贪污受贿,以及与不法分子相互勾结的行为,坚决依法追究责任。
  (六)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专项整治行动的相关政策和进展成效。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社会监督,敦促企业守法经营,检举违法经营,形成对成品油的全过程监管,依法推进安全生产,加快防治大气污染,规范整顿市场秩序,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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