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人社福发[2016]1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6-3-31
实施时间: 2016-4-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83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2015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调整后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126元,其中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212元。
  二、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其按《实施办法》规定计发的抚恤金低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三、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自其实际享受抚恤金之月起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3月3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甬人社发[2012] 2012/6/12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亡职 浙人社发[2012] 2012/1/1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11年调整工伤职 京人社工发[201 2011/7/1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16年调整工伤人 2016/1/1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 沪人社福发[201 2011/4/1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 浙劳社工伤[200 2005/6/1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 宁劳社发[2006] 2006/7/24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13年调整工伤职 京人社工发[201 2013/1/1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人事局于国家机关工作人 渝财社[2006]12 2004/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