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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出租汽车收取“燃油附加费”的复函
发文文号: 沪价管[2015]3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6-29
实施时间: 2015-7-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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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交通委:
  你委《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商请继续收取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的函》(沪交财〔2015〕688号)收悉。根据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完善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15〕15号)有关规定及你委测算结果,同意自2015年7月1日起,本市市区和区域性出租汽车每车次继续收取1元“燃油附加费”。
  请你委会同有关企业做好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的明码标价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专此复函。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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