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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轨道交通运营用电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价管[2016]3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6-1-26
实施时间: 2016-1-2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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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电力公司、各轨道交通运营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为支持本市轨道交通发展,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对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用电按单一制不分时电价(不区分夏季与非夏季电价)每千瓦时0.825元执行,今后按照本市电价目录中单一制不分时“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平均调价幅度同步调整。
  轨道交通运营用电主要包括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内的动力、照明、空调等服务设施用电,不包括有关商业设施用电。请各轨道交通运营企业配合市电力公司做好用户用电类别的区分和甄别,对执行不同电价类别的用户分别计量;请市电力公司及时调整结算电价,确保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如今后国家出台轨道交通电价政策,按国家政策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
  201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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