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海关 > 综合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海关关于实行“互联网+加工贸易”模式的通告
发文文号: 广州海关通告2016年第2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4-6
实施时间: 2016-4-5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阅读人次: 299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便利保税货物监管,提升海关监管效能、优化公共服务,广州海关决定实行“互联网+加工贸易”模式。“互联网+加工贸易”模式包括“互联网+底账设立(备案)”、“互联网+底账变更”、“互联网+外发加工”、“互联网+深加工结转”、“互联网+内销征税”、“互联网+报核核销”等6项措施。加工贸易企业可通过访问广州海关对外服务平台,自主下载安装电子口岸预录入客户端,实现自助免费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互联网+底账设立(备案)”
  企业向海关申报备案资料库数据和设立保税加工手(账)册时,通过互联网登陆“电子口岸预录入客户端”,根据申报设立的电子化手册、电子账册或不作价设备手册等底账类型,点击菜单中的“无纸化手册”、“电子账册”或“加工贸易”栏目进行操作。同时,企业办理上述业务时所需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等随附单证,可由企业自行扫描后通过互联网上的无纸化系统上传至海关端。海关在线完成审核及后续手续的办理。企业可通过互联网端实时查询业务办理进度。
  二、“互联网+底账变更”
  企业在需要办理手(账)册底账变更时,通过互联网登陆“电子口岸预录入客户端”,根据申报变更的电子化手册、电子账册或不作价设备手册等底账类型,点击菜单中的“无纸化手册”、“电子账册”或“加工贸易”栏目,录入手(账)册表头修改内容、表体料件或成品修改内容、单耗修改内容等变更业务向海关申报,同时可自助扫描、上传变更合同、生产工艺流程等相关随附单证。海关在线完成审核及后续手续的办理。企业可通过互联网端实时查询业务办理进度。
  三、“互联网+外发加工”
  企业在向海关备案外发加工业务时,通过互联网登陆“电子口岸预录入客户端”,点击菜单中的“深加工结转”栏目,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外发加工申报表》数据并向海关快速申报。企业可直接通过互联网录入《保税货物外发加工收发货单》数据,海关对外发加工业务实行全自动电子审核。企业可通过互联网端实时查询业务办理进度。
  四、“互联网+深加工结转”
  企业在向海关申报深加工结转业务时,通过互联网登陆“电子口岸预录入客户端”,点击菜单中的“深加工结转”栏目,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报表》数据并向海关快速申报。在深加工结转过程中企业可直接通过互联网录入《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收发货单》、《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退货单》数据。海关对《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收发货单》、《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退货单》和符合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报表》实行计算机自动审核。企业可通过互联网端实时查询业务办理进度。
  五、“互联网+内销征税”
  企业在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时,可通过互联网登陆“电子口岸预录入客户端”,点击菜单中的“内销征税申报”栏目,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内销征税联系单》;同时可自助扫描、上传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企业报告和归类、审价资料等相关随附单证。企业在办理保税货物内销征税手续时,无需前往现场打印税单,也无需前往银行缴纳税款,企业可通过互联网实现全程电子缴费。企业可通过互联网端实时查询业务办理进度。
  六、“互联网+报核核销”
  企业在向海关申报手(帐)册核销时,通过互联网登陆“电子口岸预录入客户端”,根据申报核销的电子化手册、电子账册或不作价设备手册等底账类型,点击菜单中的“无纸化手册”、“电子账册”或“加工贸易”栏目,录入报核数据,包括报核表头、报关单、报核料件等,同时可自助扫描、上传相关核销单证,海关在线完成审核及后续手续的办理。企业可通过互联网端实时查询业务办理进度。
  广州海关对外服务平台网址:http://gzcustoms.gov.cn
  “电子口岸预录入客户端”不能正常下载或使用时,可拨打服务热线电话(020-83939000)协助解决。
  以上措施自2016年4月5日起实施。以上措施启用后原有加工贸易申报方式仍可继续使用。
  特此通告。
  广州海关
  2016年4月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4年支持加工贸 津商务机科[201 2014/9/24
关于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的意见 商贸发[2023]30 2023/12/25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 2016/10/9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互联网+”行动计划[201 鲁政发[2016]14 2016/6/2
关于发布57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公告 海关总署国家发 2016/9/12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 沪府办发[2016] 2016/5/25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豫政[2016]37号 2016/6/6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2015]57 2015/12/25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 青政发[2018]25 2018/6/1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意见 琼府[2016]73号 2016/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