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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海关公告2016年第2号
发文文号: 北京海关公告2016年第2号
发文部门: 北京海关
发文时间: 2016-3-23
实施时间: 2016-3-23
法规类型: 企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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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我关定于4月18日至5月6日(4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周五下午及法定节假日不办理年审)对在我关注册的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进行2016年年审工作。现将具体要求公告如下:
  一、所需文件
  (一)企业:
  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2.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及复印件;
  3. 《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4. 《境内公路运输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注册登记证书》。
  (二)监管车辆:
  1. 机动车行驶证正本及复印件;
  2. 箱式货车需提供中国船级社颁发的《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批准证明书》(证书必须在一年有效期之内且有效期超过5月31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准载证》;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载货登记簿》和用于更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载货登记簿》所使用的车辆照片(要求:前方左侧面45°,4×3寸;能清楚显示车牌号码;车头及车厢侧面喷写企业名称,且车辆任何部位不得喷涂“海关监管”字样)。
  (三)其他:
  1. 目前运营车辆清单;
  2. 目前在岗驾驶员清单;
  3. 对1、2项变更情况的书面说明。
  二、具体步骤
  (一)企业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二)海关审核;
  (三)企业领取年审过的相关证簿并签收。
  三、其他要求
  (一)请由在海关备案的联系人统一办理年审手续;
  (二)请企业自行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载货登记簿》的核销情况,手续不全者请补齐后再办理年审手续;
  (三)为推动运输行业健康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上不得喷印“海关监管车辆”标识,有关车辆已经喷印有“海关监管车辆”标识的,应予以清除,并待运输企业将车辆上喷印的标识清除完毕后,方可办理海关注册登记和年审手续。
  四、年审地点
  北京海关五楼5F01室(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10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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