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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6-3-31
实施时间: 2016-3-3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032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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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证券公司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是指由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以证券公司名义开设专用资金账户和专用证券账户向客户融出资金和证券,并向客户收取融资融券业务收入。证券公司在异地设立的营业部负责接收客户申请、在系统内录入客户资料、协助开户等辅助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证券公司应作为融资融券业务的营业税纳税人,就其取得的融资融券业务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证券公司在异地设立的营业部并非融资融券业务的营业税纳税人,不应就融资融券业务收入缴纳营业税。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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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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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镜本相   2016年4月9日
怎么还有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