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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文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教[2016]2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3-29
实施时间: 2016-3-29
失效时间: 2018-12-3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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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体新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
  为了加强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文化厅
  2016年3月29日
  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针,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分配方案审核、绩效管理、监督检查;
  (二)省文化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项目申报、审核、公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实施绩效评价和管理监督。
  第五条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如下:
  (一)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市、县重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相关支出;
  (二)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示范点相关的调查研究、规划编制、传习设施租借或修缮、普及教育、宣传支出等(已设立省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专项资金的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示范点除外);
  (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的支出;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研究、调研、培训及交流支出;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展示支出;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建设及濒危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抢救性记录支出;
  (七)其他符合资助条件的福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支出。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
  第七条 省文化厅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年度工作重点、项目库及预算安排等,制定印发有关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文件,明确年度资金扶持重点、方向及有关具体要求,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公开有关内容。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程序如下:
  (一)全省各设区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加强本市统筹规划,认真组织申报单位申请并出具初审意见,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省文化厅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请,省直有关单位可以直接向省文化厅申请,申请材料统一寄送省文化厅。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报告(项目概况、项目实施必要性和紧迫性、以往采取的措施、项目预算、申请经费补助额度、绩效目标、预期效益等);
  2.《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
  (二)省文化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并在省文化厅门户网站公示审查结果,于每年8月3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
  (三)省财政厅根据省文化厅建议,核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于每年10月底前会同省文化厅提前下达专项资金。
  (四)省财政厅和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将省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同时将预算下达情况抄送同级文化行政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禁止多头申报。如项目涉及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水利及产业发展规划的,报送前应当获得相关部门批准。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的,应当逐级报送至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审核批准。
  第十条 国有项目实施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管理、使用和处置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知识产权、专利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知识产权和专利法律法规执行。专项研究成果(含专著、论文、研究报告、总结、鉴定证书及成果报道等),均应注明“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和项目编号。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间,省文化厅应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执行绩效进行监督检查,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绩效评价和审核、审计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禁止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充抵单位的正常事业经费、各种工资福利性支出、非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关的差旅费等支出。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申报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文化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从专项资金下达之日起超过两年仍未实施的项目,省财政厅、省文化厅有权注销该项目并收回资金,调整用于其他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
  第十四条 当年未完成项目,年终经费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该项目。项目完成后的结余资金,应如数上报省文化厅,经省文化厅、省财政厅批准,可转入本地区其他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使用。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和文化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从2016年到2018年)。
  附件: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

相关附件:
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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