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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发[2016]62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3-24
实施时间: 2016-3-24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40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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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国税局将根据《通知》和绩效考核要求,及时制定相关的工作实施方案及全省国税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开展公职律师相关工作。请各市国税局主动作为,及时与当地司法部门进行沟通,争取支持,做好开展公职律师相关工作。
  各市国税局在开展公职律师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国税局报告。
  联系人:廖俊020-38358917;罗强020-38358179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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