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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政办发[2016]30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3-17
实施时间: 2016-3-17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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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6年3月17日
  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方案
  市建委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办城函[2015]63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快海绵城市建设,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5%以上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20年,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加强城市防涝工作,用10年左右的时间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排水防涝体系,杜绝内涝灾害的发生。加强城市面源污染控制,初期雨水截留量满足地方标准并进行有效的处理。最终形成具有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功能的海绵城市,全面提高城市的排水防涝和防灾减灾能力。
  二、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科学编制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将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充分纳入,其他道路、绿地、涉水等相关专项规划编制时要保持一致。在划定城市蓝线和生态红线时,充分考虑自然生态空间格局,强化绿线管制,确保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指标的落实。强化城市竖向空间设计,将城市排涝规划、城市防洪规划充分协调衔接。2016年6月底前,市规划部门在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深化工作中同步完成海绵城市建设的篇章内容,明确建设海绵城市的总体要求。市水务部门负责编制完成水系统综合专项规划,相关部门同步完成相关专项规划的修编工作。(市规划局、市水务局负责,市交通运输委、市市容园林委、市国土房管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配合)
  (二)严格实施规划。将主管部门牵头确定的建筑与小区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调蓄容积、蓝线划定与保护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为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在城市开发建设前后保持雨水径流特征大体一致。在建设工程“两证一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批复、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环节,将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作为重点明确和审查内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提交备案机关。2016年4月底前,市规划、土地、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统筹研究制定相关支持政策和管理办法,确保海绵城市建设目标的落地。(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各区县人民政府配合)
  (三)完善标准规范。抓紧修订完善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地方标准规范,突出海绵城市建设的技术性要求和关键性内容。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和要求,编制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指导海绵城市建设。市建委负责2016年3月底前完成上述工作。(市建委负责,市规划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市容园林委配合)
  (四)统筹推进新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全市域各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新建小区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各项要求。老城区要结合棚户区和危房改造以及老旧小区、老旧公建、厂房改造等有序推进。要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治理为突破口,逐个排水分区整体治理。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
  1.推进海绵型建筑和相关公共工程建设。推广海绵型建筑与小区,提高雨水积存和蓄滞能力。推进海绵型道路与广场建设,改变雨水快排、直排的传统做法,增强道路绿化带对雨水的消纳功能,推广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等透水铺装的使用与滞蓄设施的结合,加强雨水的收集、净化和利用,减轻市政排水系统的压力。(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市容园林委负责,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各区县人民政府配合)
  2.推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的建设。区域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时,要同步建设排涝设施。加快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结合公园、绿地、广场、河道等科学布局排水防涝设施、雨水行泄通道设施,设施建设要综合考虑雨水调蓄和利用;实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须经过岸线净化;加快建设和改造沿岸截流干管,控制渗漏和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市水务局、市建委负责,市规划局、市市容园林委、市环保局、各区县人民政府配合)
  3.推进公园绿地建设和自然生态修复。推广海绵型公园和绿地的新建与改造,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消纳自身雨水。对现状公园围墙形式进行改造,满足雨水通过,结合道路竖向改造,为蓄滞周边区域雨水、提高城市排涝能力提供空间。加强对城市坑塘、河湖、湿地、林地等自然环境形态的保护和恢复,禁止填湖造地、截弯取直、河道硬化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建设行为。强化我市退耕还林、还湿工作,并有计划地向天然湿地引入净化后的雨水,保证湿地生态用水量,维持湿地生态服务功能。恢复和保持我市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结合全市污水厂提标改造,综合考虑初期雨水处理,大幅度提高再生水利用率,构建城市良性水循环系统,逐步改善水环境质量。(市市容园林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负责,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各区县人民政府配合)
  市建委会同市水务局负责海绵城市各项指标、目标的监督检查。市建委牵头2016年第一季度完成15处示范片区的方案研究和前期工作,第二季度启动建设。市规划局负责结合项目建设进度依程序落实到控制性规划。在总结示范片区和示范项目经验的基础上,市交通运输、市容园林、水务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区县要在2016年上半年完成年度新建或改建项目的海绵城市设计,下半年开工建设,同时完成建设工程项目储备库的建立,项目滚动推动,避免大拆大建。市水务局负责城市排水防涝“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市建委配合形成三年建设项目储备库,2016年要启动一批防涝项目的建设。
  三、完善支持政策
  市、区两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海绵城市建设资金投入,加强建设资金的统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各部门、各区县在年度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四、明确管理职责
  (一)强化领导责任。为了保障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顺利推进,市人民政府已经成立由副市长尹海林任组长的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推动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各区县要成立区县领导小组,负责本区县海绵城市建设规划编制和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二)建立绩效考核制度。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要求,建立全市绩效考核体系,对各部门、各区县和相关建设单位进行严格的考核。市建委、市水务局、市环保局负责落实,分别从水生态、水环境、水资源、水安全、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显示度六个方面进行考核。建立区域雨水排放管理制度,明确区域排放总量,严格许可制度,强化日常监管,严控违规超排。抓紧建立长效的监测监控系统,引进社会力量做好第三方评估,完善社会公众参与监督机制。
  (三)加强设施管理。各相关管理部门要将海绵城市设施统一纳入日常管理,制定相关的养护管理标准。道路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内设施的管理工作,市容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绿地、公园范围内设施的管理工作,水务管理部门负责河道、排水、防涝、调蓄、净化设施的管理工作,各区县负责小区内的海绵设施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中心城区海绵城市设施养护资金保障工作,中心城区以外各区县负责本地区海绵城市设施养护资金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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