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退出]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河南省财政厅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购买中介机构评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发文文号: 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4-5
实施时间: 2016-4-10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581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现将《河南省财政厅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购买中介机构评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发布,自2016年4月10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河南省财政厅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购买中介机构评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财政厅
  2016年4月5日
  附  件
  河南省财政厅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购买中介机构评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展省级投资评审覆盖领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工作质量,提高评审效率,根据《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4]168号)和《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豫财综[2014]140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购买中介机构评审服务的省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评审内容包括投资概算、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为购买服务的项目提供评审服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它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力量。
  第四条 为保证购买服务的质量,按照“择优进库、随机分配、定期考核、动态调整”的原则对中介机构进行管理。
  第二章 中介机构的准入退出
  第五条 中介机构的选定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通过招标采购方式进行。
  第六条 中标的中介机构进入省财政厅专家库(评审机构备选库),在3年服务周期内,具备提供服务的资格。
  第七条 中介机构准入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备相应的行业资质。其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具有住建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甲级、乙级资质;会计师事务所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定的A类或B类事务所;其它社会力量也应具备相应行业资质;
  (三)在选定前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未受到其他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未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目录,未被人民法院列入被执行人名单;
  (四)具有履行项目评审业务所必需的设备软件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八条 对中介机构的工作要求
  (一)独立完成项目评审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项目转让给其它中介机构或个人;
  (二)组织安排精干评审力量。项目负责人要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或注册会计师担任,其他人员要具备从业资格及三年以上工作经验;
  (三)近三年与项目单位存在合同关系,或者与项目单位负责人、项目经办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等,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项目评审公平公正的,中介机构及评审人员应主动申报,进行回避;
  (四)项目评审中的重大问题、争议问题与评审中心共同研究决定;
  (五)中介机构评审实行三级复核制(项目组内部的复核、内设复核部门的复核、总工或技术负责人的复核);
  (六)对出具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公正、公平、诚信地开展评审工作,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八)接受评审中心的监督指导,配合评审中心的稽核。
  第九条 在服务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资格:
  (一)有重大违法记录,受到其他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目录,被人民法院列入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不符合第七条第(二)款的;
  (三)在企业资质、业绩、执业人员等方面提供不真实信息的;
  (四)与项目单位或关联方串通舞弊,弄虚作假的;
  (五)出具的审核报告严重失实的;
  (六)工作失误造成国家损失的;
  (七)违反保密及回避规定的;
  (八)拒绝接受评审中心的监督,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九)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或一年内有两次以上拒绝或推辞提供服务的;
  (十)考核受到处罚取消提供服务资格的;
  (十一)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章 购买服务项目的管理
  第十条 需要购买服务的项目由评审中心选定。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由评审中心自行评审;重点项目、政策性强的项目,原则上也由评审中心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购买服务的项目采用抽签方式随机确定中介机构。送审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从所有入围的中介机构中参考报备专业抽取;送审金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从入围的甲级或A类中介机构中参考报备专业抽取。
  购买服务由评审中心与中介机构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完成时间、考核奖罚等。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应当遵照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唯增、不唯减、只唯实。
  第十三条 评审前,中介机构应当提交评审方案报评审中心备案。评审方案包括人员配备、评审原则、评审方法、质量控制、完成时间等。
  第十四条 评审中需要现场勘查的,中介机构要提出书面申请,明确勘查内容,评审中心商建设单位和中介机构确定时间,评审中心指派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的评审初稿报评审中心经同意后,再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核对。核对后,中介机构整理形成评审稿。
  第十六条 评审中心对评审稿进行复核。复核的重点是评审依据、主要工程量、工程单价、取费,及建安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等。复核后出具《复核意见书》,提出原则性意见及参考性意见。
  原则性意见是指违反相关政策依据、定额适用子目套用错误、工程量明显误差,及建安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不准确等;参考性意见是指政策、定额子目、标准、设备材料价格等理解不一致、有争议的。
  对于原则性意见,中介机构应当按要求更正;对于参考性意见,中介机构要认真研究,尽量采纳。
  第十七条 评审报告由中介机构出具。评审报告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及程序、评审结论、重要事项说明、问题及建议等内容。
  第十八条 评审资料由评审中心审查后转交中介机构,中介机构不得接收其它任何资料。项目评审完毕,中介机构应及时将评审资料退回评审中心。
  第十九条 项目评审批复由评审中心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评审存档的资料由中介机构整理,按照《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办理移交。
  第四章 购买服务质量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中心对中介机构服务质量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以自然年度为周期,考核中介机构当年完成并出具评审报告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考核分日常考核和项目稽核。
  第二十四条 日常考核是对项目的日常管理,随项目评审同步进行。日常考核包括项目组织管理、评审质量、评审时效等内容,以日常考核分的形式体现。评审中心对评审稿的复核穿插于日常考核中。
  第二十五条 项目稽核是对项目评审质量的全方位复查,是在中介机构评审结果的基础上,对评审依据、工程量、单价(材料价)、取费,及建安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进行的再审查。以项目稽核后的稽核结果衡量中介机构评审结果的准确度。
  项目稽核原则上在批复前进行。需稽核的项目,由评审中心按照随机抽取和兼顾重点项目的原则确定,年均稽核比例不低于购买服务项目的30%。
  项目稽核后出具《稽核意见书》,《稽核意见书》以原则性意见为主(内容同复核部分)。稽核提出的意见,中介机构必须修改。满足稽核要求后,中介机构方可出具评审报告。      项目稽核以评审中心自有力量为主,必要时也可委托第三方(当年未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进行。
  第二十六条 对中介机构服务质量的考核指标有三类:日常考核分、中介机构年度考核分和项目稽核偏差。
  日常考核分按附件1、2进行计算。
  中介机构年度考核分为中介机构当年完成项目日常考核分的平均值。
  项目稽核偏差=(1-项目评审结果/项目稽核结果)×100%
  第二十七条 根据考核指标,对中介机构进行奖罚。
  (一)日常考核分低于60的,扣减该项目评审费的50%,且取消中介机构继续提供服务的资格;
  (二)按中介机构年度考核分排序,对每年前20%的通报表彰;对连续两年都在后20%的中介机构,取消其第三年继续提供服务的资格;
  (三)项目稽核偏差在±3%到±5%之间的(不含±3%和±5%),扣减项目评审费的30%,并对该中介机构提出书面警告。中介机构在同一服务周期内受到两次警告后,取消其继续提供服务的资格和下一个服务周期的投标资格,同时将其执业质量情况通报其所在的行业协会及监管部门;
  项目稽核偏差在±5%之上的(含±5%),扣减项目评审费的50%,并取消该中介机构继续提供服务的资格和下一个服务周期的投标资格,同时将执业质量情况通报给其所在的行业协会及监管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按照“谁购买、谁付费”的原则,购买服务费用由省财政厅支付,中介机构不得再向建设单位收取其它费用。
  第二十九条 购买服务费用在参考有关咨询服务费的基础上,结合市场行情及项目难易程度确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作为采购文件和合同的一部分。
  第三十一条 评审中心要定期函询行业协会、监管部门等,了解中介机构的执业及其他相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 中介机构在项目评审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财政厅解释。
  附件:
  1.日常考核表(工程造价类)
  2.日常考核表(财务决算类)

相关附件:
河南省财政厅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购买中介机构评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推荐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资质 2012/10/22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 2016/8/17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1年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 青财税函[2011] 2011/2/11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 渝发改投[2010] 2010/5/8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 粤财会[2025]3号 2025/3/22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全省参与绩效评价中介机构库有关事 浙财绩效函[201 2011/3/7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2019/6/19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闽注会协[2011] 2011/5/4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 衢政办发[2013] 2013/8/1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绍政办发[2013] 2013/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