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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财政部公告2016年第38号
发文文号: 财政部公告2016年第38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6-4-1
实施时间: 2016-4-1
法规类型: 财政公告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9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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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2016年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即将开始,现将2016年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等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储蓄国债(电子式)在发行期内按面值向个人发行,以100元为单位办理各项相关业务。储蓄国债(电子式)不可流通转让,可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兑取、质押贷款和非交易过户。
  二、各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公告日至发行开始日前一日,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取消3年期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当期国债取消发行。各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取消3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当期国债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
  三、投资者可通过2015-2017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名单详见附件)在全国已经开通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处理系统的营业网点柜台认购储蓄国债(电子式),并办理其他各项业务;同时,还可通过储蓄国债(电子式)网上银行销售成员的网上银行认购储蓄国债(电子式),并办理个人国债账户开户和查询业务。
  四、投资者需使用个人国债账户和对应的资金清算账户(存折或银行卡)认购储蓄国债(电子式),单一个人国债账户购买单期储蓄国债(电子式)最高限额为500万元。
  个人国债账户实行实名制,不收开户费和托管服务费用,开立后可以重复使用。投资者通过承销团成员营业网点柜台开立个人国债账户,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投资者在通过网上银行渠道办理个人国债账户开立、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业务时,使用的人民币结算账户其网上银行功能若不通过柜面渠道开通,则投资者必须使用专用安全设备进行信息确认,且专用安全设备有关功能必须通过柜面渠道开通。如投资者已在承销团成员开有个人国债账户用于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可直接使用该账户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无需重复开户。
  五、投资者可于发行期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到原购买国债的承销团成员提前兑取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当期储蓄国债(电子式)。投资者办理提前兑取,按当期国债提前兑取条件计息,承销团成员可按照提前兑取本金的1‰向投资者收取手续费。付息日或到期日前7个法定工作日(不含)起,停止办理当期国债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等与债权转移相关业务和国债质押,付息日(含)起恢复办理。
  六、财政部于付息日或还本日通过承销团成员将当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利息或本金支付至投资者资金清算账户。
  七、投资者可通过个人国债账户所在承销团成员营业网点柜台和服务电话查询个人国债账户储蓄国债(电子式)变动情况及余额,还可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语音复核查询电话(400-666-5000)查询个人国债账户截至上一日的储蓄国债(电子式)余额。
  八、投资者对储蓄国债(电子式)余额有疑问的,可先向个人国债账户所在的承销团成员提出咨询;未能解决的,可向当地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反映;仍未能解决的,可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反映。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6年4月1日

相关附件:
2015-2017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名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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