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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预算支出进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预[2015]1468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5-9-22
实施时间: 2015-9-22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51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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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切实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支出进度考核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45号)精神,省财政厅修订完善了《预算支出进度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2015年9月22日
  预算支出进度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考核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支出进度考核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45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5]1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市、县(区)财政部门以及省直部门、单位。对市辖区以及市、县(区)本级部门、单位预算支出进度考核工作,由市、县(区)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精神,统一部署。
  第三条 考核范围。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下统称三本预算)纳入本办法考核范围。
  第四条 考核安排。预算支出进度考核包括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两部分。
  第二章月度考核及结果运用
  第五条 考核公式。
  1.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进度考核。
  A=一般公共预算累计支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目标=a支出/a目标
  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目标根据当年收支预算、税收返还、转移支付、新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不含当年还本部分)、上年支出决算等因素并考虑适当增幅核定。
  (二)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进度考核。
  B=政府性基金预算累计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目标 =b支出/b目标
  其中: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目标根据当年收支预算、上年支出决算等因素并考虑适当增幅核定。
  (三)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考核。
  C1=已收回财政存量资金/应收回财政存量资金=c1收回量/c1目标
  C2=已收回财政存量资金中形成实际支出/已收回财政存量资金=c2支出/c2收回量
  (四)财政专户余额消化率[1]考核。
  D=当年财政专户余额累计减少额/年初财政专户余额=d减少额/d年初余额
  第六条 考核结果运用。
  (一)市、县(区)考核。月度考核结果将按月对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公布,并抄送市、县(区)人民政府;排名倒数3名以内的市和倒数10名以内的县(区)财政局需于考核结果公布后3个工作日内撰写情况说明,经财政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省财政厅。其中,半年内有2次或2次以上排名倒数3名的以内的市级财政局和倒数10名以内的县(区)级财政局主要负责人,需于考核结果公布后3个工作日内到省财政厅当面说明。
  (二)省级考核。月度考核结果将按月对省直部门、单位公布,支出进度低于序时进度和平均进度的,通报到省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被通报的省直部门、单位,要在考核结果公布后3个工作日内,撰写情况说明,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省财政厅对口处室。其中,连续通报3次及以上的省直部门、单位财务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需于考核结果公布后3个工作日内到省财政厅当面说明。
  第三章 年度考核及结果运用
  第七条 考核办法。
  (一)市、县(区)考核。年度终了后,综合考虑月度考核结果、全年三本预算支出均衡性及财政存量资金盘活情况,统筹确定各地年终考核得分。
  (二)省级考核。年度终了后,综合月度考核结果,两本预算支出均衡性及财政存量资金盘活情况,确定各部门、单位年终考核得分。
  第八条 考核结果运用。
  (一)市、县(区)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将于次年年初向市、县(区)财政部门公布,并抄送市、县(区)人民政府,排名倒数3名以内的市和倒数10名以内的县(区)财政局需于考核结果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撰写情况说明,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省财政厅,并由财政局主要负责人到省财政厅当面说明。此外,省财政厅在分配转移支付及税收返还资金时,将结合各地年度考核结果统筹考虑。
  (二)省级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于次年年初向省直部门、单位公布,排名倒数20名以内的,通报到省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被通报的省直部门、单位,要在考核结果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撰写情况说明,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省财政厅。此外,省财政厅在安排下一年度预算时,将结合各部门、单位年度考核结果,对支出进度偏慢、存量资金消化不力的,适当压减部门预算额度。
  第四章 责任界定
  第九条 牵头责任。各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机构承担预算支出进度考核牵头责任,负责制定考核办法、构建考核机制、推进考核实施、通报考核结果、解释考核政策等。
  第十条 直接责任。省财政厅各支出处室,市、县(区)财政部门承担预算支出进度考核直接责任,负责管理、督导本处室、本地区的三本预算支出进度、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等。
  第十一条 主体责任。各级预算部门、单位承担预算支出进度考核主体责任,负责加快本部门、单位三本预算支出进度、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等。
  第十二条 管理分工。各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机构承担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责任,并负责加快盘活相关财政存量资金等;各级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承担财政专户、权责发生制核算、暂存款、暂付款管理责任,并负责汇总提供省、市、县(区)三本预算支出情况、权责发生制列支金额、财政专户余额、暂存款、暂付款等考核数据,单项考核财政专户余额消化率,加快盘活相关财政存量资金等。各级财政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机构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责任,并负责实施年度考核、加快盘活相关财政存量资金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数据质量。执行本办法需市、县(区)配合提供的数据,由市级财政部门统一汇总、核实,并对数据准确性负责。省财政厅将采取统一检查或个别抽查等方式进行督查。
  第十四条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具体条款由省财政厅预算处负责解释。《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预算支出进度考核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1527号)同时废止。
  [1]当财政专户余额消化率>0,表示财政专户余额处于消化状态,消化率越大代表专户余额消化越多;当财政专户余额消化率<0,表示财政专户余额处于增加状态,消化率越小代表专户余额增加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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