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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预算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预[2016]109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2-4
实施时间: 2016-2-4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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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
  根据《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等规定,为进一步做好预算公开工作,特制定《2016年预算公开工作方案》,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2016年2月4日
  2016年预算公开工作方案
  一、明确公开要求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为原则,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拓展公开领域、完善公开机制,促进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管理制度。将公开透明贯穿于预算改革和管理全过程,重点落实政府预算、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公开,积极推进专项资金、政府采购、政府债务和财税政策公开,着力规范政府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实现有效监督,建设阳光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
  二、落实重点公开工作
  (一)公开主体。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预算的公开主体,负责依法公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报告及报表;各级预算部门是部门预算、“三公”经费预算的公开主体,负责依法公开各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三公”经费预算。各公开主体要依法履行预算公开义务,主动公开预算信息,保证预算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并做好公开后的解释说明工作。
  (二)公开范围。
  政府预算公开范围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预算执行情况,涵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公开范围包括除法定涉密信息外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预算部门。
  (三)公开内容。
  1.政府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公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政府预算、预算调整、预算执行报告及报表,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以及举借债务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除法定涉密信息外,政府预算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公开到支出经济分类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按项目按地区公开。
  2.部门预算。预算部门要依法公开本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包括本级及所属单位预算收支、财政资金安排情况、部门职责、机构设置等;对预算收支数据增减变化、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对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除法定涉密信息外,部门预算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公开到支出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3.“三公”经费预算。各级财政部要公开本级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预算部门要公开本部门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三公”经费预算要按总额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费、公务用车购置费等分项数额公开,并对“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情况、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进行解释说明。
  (四)公开格式。
  1.政府预算。政府预算公开格式由政府预算报告、政府预算表和政府预算情况说明三个部分组成。其中,政府预算公开参考表主要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基本支出预算表,专项转移支付分项目预算表、分地区预算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等;参考格式见附表1-11。政府预算公开文字说明主要包括:政府收支预算安排情况、较上年增减变化情况,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以及举借债务情况等重要事项。
  2.部门预算。部门预算公开格式由部门概况、部门预算表和部门预算情况说明三个部分组成。其中,部门概况主要包括:部门主要职能、部门预算单位构成等。部门预算公开参考表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预算表、收支预算总表、收入预算总表、支出预算总表等,参考格式见附表12-18。部门预算情况说明主要包括:部门收支预算安排情况、较上年增减变化及原因,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占有情况等事项,以及重要名词解释等。
  部门预算公开中的机关运行经费口径解释见附件2。
  3.“三公”经费预算。“三公”经费预算公开格式由“三公”经费预算表和“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两个部分组成。其中,“三公”经费预算表主要反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情况,参考格式见附表19。“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主要包括:“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情况、较上年增减变化情况及具体原因等。
  (五)公开时间和形式。
  各部门、单位要在门户网站设置预算公开专栏,确保预算公开在醒目位置,方便公众查询;同时,要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网集中公开预算,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政府预算公开时间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批准预算、预算调整后二十日内,部门预算、“三公”经费预算公开时间为本级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后二十日内。
  三、拓展公开领域
  (一)推进专项资金公开。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健全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机制,纳入政务公开考核重要内容,促进依法行政。除法定涉密项目外,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汇总形成本级部门专项资金清单目录,在项目主管部门逐项填列核对相关信息后,通过门户网站专栏公开本级部门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并在预算执行中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资金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办法等信息。各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专项资金管理清单,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专栏逐项公开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项目管理办法、项目和资金分配结果、绩效评价情况等信息。
  (二)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依法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政府采购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实现从采购预算到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全过程信息公开。各级财政部门要公开政府采购监管处罚信息,包括: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信息。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要公开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信息。具体公开渠道、要求按照《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购[2015]1385号)执行。
  (三)推进政府债务公开。
  进一步提高政府债务透明度,遵循准确、完整、真实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债务公开常态机制。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有关规定披露相关信息,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等媒体,及时公布债券发行额度、发行利率等信息。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做好本地区政府债务总体情况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推进财税政策公开。
  加大财税政策公开力度,依法公开财税政策和财政规章制度等信息,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除法定涉密信息外,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已出台的财税管理制度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财政工作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涉及公众、企业和社会利益的支出政策文件;以及部门预算编制、财政国库管理、政府采购、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监督等财政管理文件及时、准确、完整向社会公开,不断提高财税政策透明度。
  四、强化公开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预算公开是依法行政的有力保障,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预算公开的重要意义。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划分责任分工,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积极抓好工作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预算公开列入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核心任务,精心谋划布置,持续深入推进,以公开推进财政其他领域改革取得实效。
  (二)严肃公开纪律。预算公开是预算法等法律规定部门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要依法及时公开相关预算信息。未依法对有关预算信息进行公开和说明的,要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完善考评和定期报送机制,定期考评预算公开完成情况,动态报送预算公开进展情况,推动预算公开依法有序进行。
  (三)做好舆论宣传。预算公开社会关注度高,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预算公开氛围。对预算公开中涉及的重大事项,要做好对社会公众的解释说明工作,解释内容要做到通俗易懂。各部门对预算公开中遇到的重大、共性等社会关切问题,要向财政部门和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反馈,及时妥善解决。

相关附件:
1.附件12016年预算公开参考表格.xls    
2.附件2.机关运行经费口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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