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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发文时间: 2016-3-30
实施时间: 2016-3-30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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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有关金融机构:
  现将《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4]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和亏空分担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以县(区)为单位进行计算和分配。
  二、结余奖励资金由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根据备案后的分配方案,支付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地方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亏空分担资金,由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归集。
  三、结余奖励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以及其他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无直接关系的支出。各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保证资金按规定合规、合法使用,结余部分可用于弥补风险补偿金亏空县级财政分担50%部分。省财政、教育部门将适时开展结余奖励资金使用情况检查。
  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未规定事项,按照《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银监局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 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093号)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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