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群众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奖励办法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3-30
实施时间: 2016-3-3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36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与群防群治有效结合,切实提升首都社会金融安全意识,调动群众发现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的积极性,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和《北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16]2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包括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行为的线索。由市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打非办)统一负责线索的评定、奖励等工作。
  第三条 群众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
  (一)拨打市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电话“12345”举报;
  (二)通过“金融小卫士(打非随手拍)”手机应用软件举报;
  (三)通过“打击非法集资”微信公众号举报(djffjz);
  (四)通过电子邮件举报(bjsdfjb@);
  (五)就近到公安机关举报。
  第四条 对群众举报且被采用的非法集资线索,由市打非办和市公安机关会同相关单位根据其作用、效果等进行等级评定。
  一级线索:为防范或处置非法集资发挥特别重大作用、贡献特别突出的线索。
  二级线索:为防范或处置非法集资发挥重大作用的线索。
  三级线索:为防范或处置非法集资发挥较大作用的线索。
  四级线索:为防范或处置非法集资发挥一定作用的线索。
  第五条 对被采用的举报线索给予奖励,按照线索评定等级发放奖金。
  一级线索:100000元。
  二级线索:50000元。
  三级线索:10000元。
  四级线索:5000元。
  第六条 涉嫌非法集资线索等级评定和奖励原则上每月组织一次;特别重要的线索,随时予以评定、奖励。
  第七条 群众举报的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市打非办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如未接到通知,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对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因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处置属涉密内容,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八条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证件领取;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谎报线索等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依法保障举报人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在查证、宣传、奖励等工作中不得披露举报人信息。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奖励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本办法自2016年3月30日起实施。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 京政办发[2016] 2016/1/21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 青政发[2016]29 2016/9/19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59号文件进一步做好 鲁政发[2016]8号 2016/3/24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 宁政发[2016]9号 2016/1/11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有关问题 云政办发[2007] 2007/12/28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 法释[2022]5号 2022/3/1
甘肃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全省典当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活动 2014/4/3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 豫政办[2016]21 2016/12/24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河南省集中整治 豫发改财金[201 2014/5/28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国务院令第737号 202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