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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行字[2014]1327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2014-8-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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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单位、各州(市)、县财政局、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部署要求,加强和规范省级党政机关的培训费管理,我们修订了《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从2014年8月1日起遵照执行。
  请各州(市)财政局参照相关内容,结合实际情况,抓紧修订本地党政机关的培训费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附件:
  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青海省党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省内举办的三个月以为的岗位培训三个月以内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党政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厅(局)、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以下简称“省级党政机关”)。
  第四条 省级党政机关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省级党政机关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工作需要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 省级党政机关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培训费是指省级党政机关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费和讲课费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合计
  140 110 80 30 36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参训人员参加在工作所在地举办的培训,原则上不安排食宿。
  参训人员在省外培训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和路途期间伙食补助费参照省外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所需资金由培训对象回本单位报销。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道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
  (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500元;
  (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800元;
  (四)中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5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 培训实行省级、市(州)、县分级管理,省级党政机关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至县级以下。
  第十二条 省级党政机关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第十三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四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五条 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六条 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省级党政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省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二十条 省级党政机关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 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 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 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 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 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 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 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省级党政机关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省外专局组织的出国(境)培训以及商务厅组织的援外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省级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青海省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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