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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收费取消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缓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综字[2014]1987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12-2
实施时间: 2014-12-1
法规类型: 收费取消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286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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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发委),省直相关部门: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着力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取消和缓征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和缓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项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4号)规定,从2014年12月1日起,将我省煤炭、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原油、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取消煤炭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
  (二)自2015年1月1日起,暂缓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三)取消海西州天峻县违规设立的牧民可持续发展资金。
  二、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三、各市、县级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收费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越权出台的收费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对中央及省级设立的收费基金,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对不按上述要求执行的地区,一经查实,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201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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