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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绩字[2014]898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6-12
实施时间: 2014-6-12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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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工作,及时、全面、准确掌握地方政府性债务情况,实现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全口径管理和动态监控,切实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有效防范财政风险,特制定《青海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6月12日
  青海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工作,强化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有效防范财政风险,根据财政部《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财预[2011]550号)和《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工作的通知》(青财绩字[2013]642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厅考核评比各市(州)财政局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工作。考核主要内容是:上报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以及上报分析材料的数量和质量。
  第三条 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工作实行量化考核,根据考核重点设置相应的指标及分值,满分100分。其中: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60分,上报分析材料的数量和质量40分。
  第四条 地方政府性债务数据统计(60分)
  (一)地方政府性债务数据统计的及时性(12分)。
  1.月报(季报):2月、3月、4月、5月、6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3日前(节假日顺延),报送本市(州)地方政府性债务上月(季)数据。
  2.半年报:每年7月3日前(节假日顺延),报送本市(州)上半年地方政府性债务数据。
  3.年报:每年1月10日前(节假日顺延),报送本市(州)上年全年地方政府性债务数据。
  (二)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的准确性(18分)。
  1.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数据口径填报。
  2.表格之间相关数据衔接一致。
  3.月份之间、季度之间、年度之间数据衔接一致。
  4. 市(州)、县各级政府间数据衔接一致。
  5.债权、债务数据衔接一致。
  6.纸质报表与电子文件数据一致。
  (三)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的完整性(15分)。
  1.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要按照有关填报要求,完整反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含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和融资平台公司等的政府性债务情况。
  2.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需符合财政部规定的格式,填列齐全,无漏填漏报。
  3.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纸质报表按要求编制,内容完整、资料齐备、签章齐全、装订规范。
  4.特殊事项应予以说明,说明事项要内容完整、口径清晰。
  (四)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的真实性(15分)。
  1.根据核实无误的账户记录等填报各项数据,不得估列、代编,切实做到账表相符,有根有据。
  2.认真清理核实地方政府性债务底数,凡属统计期内发生的债务业务和事项,均应如实在统计数据中反映;上下级之间的债务数据不得违规调整、转列;不同债务主体、不同债务性质之间的数据不得随意调剂;“借、用、还”情况真实。
  3.严格对账制度,债务数据相关各方应核对一致。
  第五条 上报地方政府性债务分析材料 (40分)。
  (一)分析材料及时性(12分)。
  各地要根据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统计数据,对本地区政府性债务总体情况、变动情况及债务结构等进行分析,要求格式规范、内容翔实、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二)分析材料完整性(38分)。
  按照《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工作的通知》中关于月报、季报和年报分析材料要求的内容完整分析本地区债务情况。
  1.月报内容(16分):
  期间地方政府性债务总体变动情况,包括:新增债务情况、偿还情况、逾期债务情况等。
  2.季报内容(5分):
  期间地方政府性债务总体变动情况,包括本季债务举借及偿还情况(按举借主体、部门、级次、方式、来源和用途分别说明),逾期债务情况,政策性挂账债务情况,融资平台债务情况、债务风险情况、相关意见建议等。
  3.半年报、年报内容(7分):
  (1)期间地方政府性债务总体变动情况,包括:本年债务举借及偿还情况(按举借主体、部门、级次、方式、来源和用途分别说明),逾期债务情况,政策性挂账债务情况,融资平台债务情况,未来五年债务偿还测算,举债项目已落实资金及资金缺口情况等。
  (2)债务风险分析,包括结构分析和总规模分析,债务率、偿债率等监控指标情况。风险指标在安全警戒线以上的地区,要提出下一步防范债务风险的思路和举措。
  (3)相关意见及建议。
  第六条 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工作每年考核一次,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考评结果将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七条 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工作考核结果将作为省对下综合绩效考评奖补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八条 各市(州)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工作考核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相关附件:
青海省地方性债务统计工作考核指标.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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