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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收费取消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综字[2013]2272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11-7
实施时间: 2013-11-1
法规类型: 收费取消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232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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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发委),省直相关部门: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98号)要求,现将涉及我省取消的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2013年11月1日起,取消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如下:
  1、自学考试辅导班辅导费;
  2、公积金缴存证工本费;
  3、道路运输票据、单证工本费;
  4、专用设备维修费;
  5、律师事务所年检注册费;
  6、律师年检注册费;
  7、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工本费。
  二、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五、各市(州)财政部门及时做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数据维护工作,并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要对已明确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落实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要逐项落实到位。检查中发现不按规定取消和免征相关收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201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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