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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绩字[2014]1314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8-15
实施时间: 2014-8-15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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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级各部门、各市(州)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范预算绩效评价专家的聘用和管理,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财预[2012]396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财政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机制的指导意见》(青政[2011]43号)和《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财财绩字[2012]20166号),我厅制定了《青海省省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疑问,请与省财政厅预算绩效处联系。
  2014年8月15日
  附件:
  青海省省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加快预算绩效管理智库建设,提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质量,强化智力支撑,规范预算绩效评价专家的聘用和管理,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财预[2012]396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财政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机制的指导意见》(青政[2011]43号)和《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青财绩字[2012]216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由省财政厅聘用的,以独立身份参与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省内各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以下简称评价组织机构)聘用专家参与预算绩效评价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库管理原则:
  (一)分建共享原则。省级预算部门和各市(州)、县(市、区、行委)财政局可建立行业专家库和本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库,需要聘请省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的,可从省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库中选取;
  (二)动态管理原则。省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库实行统一动态管理,省财政厅根据专家的工作考核情况,对入库专家适时更新。
  第五条 省财政厅作为预算绩效管理部门负责专家资格标准的制定以及省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库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对专家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培训,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各市(州)、县(市、区、行委)财政预算绩效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分级管理,并按照分建共享的原则,使用预算绩效评价专家库。
  第二章 专家的选聘
  第六条 省财政厅按照统一的资格条件,通过公开征集、部门(单位)推荐、自我推荐以及从相关行业专家库中择优选聘和邀请相结合的方式聘用专家。
  第七条 被选聘的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客观公正、认真诚实、廉洁自律的履行职责,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
  (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三)具有财政管理、绩效管理、经济管理、财务会计、法律法规、行业管理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有关学科、专业和行业发展情况,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权威性;
  (四)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达不到学历或职称要求,但在相关专业领域有突出贡献并熟悉绩效管理工作,符合预算绩效评价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
  (五)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与预算绩效评价相关工作,并接受省财政厅监督管理;
  (六)没有违法、违规、违纪等不良记录;
  (七)省财政厅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凡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在职和退休人员,可登陆青海省财政厅网站(http://www.qhcz.gov.cn/),按要求填写《青海省省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申请表》。同时,将所填报的申请表联同下列资料送至省财政厅预算绩效管理处(地址:西宁市黄河路30号402室):
  (一)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二)有效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或其他证明专业技术能力的材料;
  (三)个人成就材料,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等证明性材料;
  (四)1寸免冠近照两张。
  第九条 专家的聘用方式:
  (一)省财政厅负责预算绩效评价专家的聘用工作,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人员可书面申请,或经单位书面推荐,经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后聘任;
  (二)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自我推荐和邀请相关行业专家(经征询本人同意后)的方式聘用的符合条件专家,经审核通过后,由省财政厅颁发《青海省预算绩效评价专家聘书》,纳入青海省省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库,实行统一动态管理;
  (三)专家因工作调动或本人原因要求在聘期内辞聘,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后解聘;
  (四)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专家名单,定期在青海省财政厅网站等媒体公布,评价组织机构可从公布的专家库中根据需求选聘。
  第十条 对符合第七条资格条件、通过邀请方式选聘的,省财政厅预算绩效管理部门按照要求严格筛选,经本人同意后,按照流程选聘进入绩效评价专家库。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专家在参与绩效目标、绩效报告、绩效评价报告的评审或评价工作时可查阅被评审或评价项目相关制度及相关情况,提出评审或评价范围内的专业质询,以深入了解评审或评价对象的相关情况,在评审或评价过程中独立发表评审意见,对需要表决的评审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专家在参与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时可查阅评价项目相关制度规定及相关情况,被评价部门和评价项目的基本情况,推荐评价方法、评价指标及标准等,对被评价的部门以及项目,提出评价范围内的专业质询,在评价过程中,到部门、项目现场进行实地考评;
  (三)参与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时,获得相应劳务报酬,支付专家的报酬结合实际工作量参照相关业务的报酬标准,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当根据评价组织机构提供的材料和其他途径,在评审或评价前详细了解被评价对象的相关情况,准备相关评审或评价意见;
  (二)对绩效目标、绩效跟踪监控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发表独立、客观、公正的评审或评价意见,评审或评价意见应具体、可操作;
  (三)参与研究建立我省预算绩效管理的制度体系、方法体系和指标体系,参与绩效目标、绩效报告、绩效评价报告评审以及绩效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对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供咨询和进行专业技术指导;
  (四)对需要表决的评审或评价事项进行表决,按要求填写专家评审或评价意见;
  (五)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及时向省财政厅书面报备通讯、单位变动等情况,不得向外泄露参与预算绩效评价的相关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在评审和评价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被评价单位及个人的好处;
  (六)按要求参加省财政厅组织的预算绩效评价相关培训。
  第四章 专家库的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需要,主要分为绩效评价专家和行业管理专家。行业管理专家根据专家特长和行业项目特点进行细分,确保各行业管理专家在专家库里的适当数量,并逐步健全各行业专家库。
  第十四条 省级预算部门可根据部门属性和行业特点建立行业专家库。入选的行业专家,经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可入选省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库。各市(州)、县(市、区、行委)财政部门负责推荐本地区优秀专家,送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后,可入选省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库。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建立专家档案,详细记载专家的具体信息,并建立规范的专家入库、专家工作考核和专家退出机制。省财政厅将根据管理工作需要调整专家人员结构和规模。
  第十六条 各级预算部门和财政部门需要从省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库中选取预算绩效评价专家的,在财政厅公布的专家目录中选取。
  第十七条 专家接受聘用委托时,与被评审或评价方有利害关系或存在可能影响评审、评价公正性等情况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参加绩效目标、绩效报告、绩效评价报告等评审或评价工作的专家不得参加同一项目的评价实施工作。
  被评审或评价方认为专家与本部门有利害关系或存在影响公正性等情况的,可提出回避申请,但需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专家是否需要回避,由评价组织机构确定。
  第十八条 建立专家考核评价制度,从省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库中聘请专家的评价组织机构,在评审和评价工作结束后,应填制《预算绩效评价专家工作情况反馈表》,向省财政厅反馈评审或评价专家工作情况,并将反馈情况作为认定其专家资格的依据,便于动态管理。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 专家在绩效评审和评价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列为不良行为记录。
  (一)被选定为某项目并且已经接受邀请的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评审和评价,影响正常绩效评价工作的;
  (二)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应该主动回避而未向评价组织机构提出的;
  (三)在评价工作中,有明显个人倾向的;
  (四)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对评价结果未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第二十条 专家在绩效评审和评价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解除聘用关系,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一年内参加评审或评价累计3次迟到或早退,以及累计3次确认参加后未经评价组织机构同意擅自缺席的;
  (二)专家在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不良记录的;
  (三)泄露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资料或有关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利用评审和评价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二十一条 不良记录等对专家的处理结果,在财政部门指定的绩效管理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市(州)、县(市、区、行委)财政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预算绩效评价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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