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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收支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预字[2014]904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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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级各预算部门,各市(州)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财政部关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相关工作要求,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财政收支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狠抓收入组织工作
  今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省委十二届五次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好中求快的工作总基调,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全省经济运行稳步开局。但受经济下行影响,全省重点企业效益不高问题十分突出,完成全年收入目标任务形势异常严峻。为此,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增强主体责任意识,全面把握财政收入和税源真实状况及其变动趋势,高度重视收入征缴工作,圆满完成全年财政收入目标任务。
  (一)细化工作措施。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全年财政收入目标任务,坚持按月层层分解、落实任务,量化到部门,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并逐部门、逐行业、逐税种、逐企业、逐环节分析查找税收征管薄弱环节和新的增长点,堵塞征管漏洞,努力把经济发展成果切实反映到财政收入上来,促进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二)加强税费征管。要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税种的税源监控和征管力度,抓好小税种和非税收入的征缴管理,加大清欠力度,努力实现收入均衡入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加强减免税审批管理,坚决杜绝违规批准减免税,坚决制止擅自出台先征后返等变相减免税政策,坚决制止有税不收和人为调节收入进度,坚持杜绝弄虚作假、虚收空转或收过头税。同时,要加大财源培植力度,全面落实好增值税转型、提高营业税和小微企业所得税起征点等结构性减税政策,积极推进“营改增”试点工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财政收入可持续增收。
  (三)强化分析考核。坚持定期联席分析会议制度,及时分析解决存在的问题,增强工作的应对能力,防止收入大起大落。同时,进一步加大考核力度,认真落实收入进度按月考核和奖补制度,确保工作有效落实,切实做到以月保季、以季保年。
  二、加强支出预算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支出管理,细化措施,抓好工作落实,不断提高预算执行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安全性。
  (一)加快下达年初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对年初预算已确定、实施条件成熟的项目,要加快资金下达节奏。除公共财政预算外,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也要加快下达,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要按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以收定支的支出项目,可采取提前下达、次年清算的方式,并及早开展项目准备,确保预算尽快执行。
  (二)细化落实未分配到部门和下级财政的预算。对于年初没有落实到具体单位的本级代编预算、执行中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等财政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落实到具体单位。本级代编预算要尽量在6月30日前分配下达;超过9月30日仍未落实到部门和单位且无正当理由的,除据实结算项目外,全部收回总预算。上级转移支付要在收到后30日内分解下达到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财政。对于执行中情况发生变化而无法执行的项目,以及无需再支出的据实结算项目,要及时收回总预算,重新安排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各地区、各部门要在依法合规、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加快基建工程及其支出进度,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确保年终各地财政支出执行率不得低于98%。全省各级预算部门实际支出执行率不得低于90%。
  三、加快资金支付进度
  (一)做好支付前期准备。各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工作和事业发展计划,做好预算执行的前期准备,特别是重大项目的准备工作。要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认真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及时提出支付申请。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转移支付资金拨付的前期准备,力争做到资金一旦下达,及时分配使用。
  (二)加快资金支付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快资金审核和支付,内设相关机构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认真审核各部门和单位的用款申请,对重点和大额支出项目,审核后要跟踪后续进展;要及时下达用款额度并办理资金支付,对基本支出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支付,对项目支出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和合同约定支付,对据实结算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引入预拨和清算制度。
  (三)规范财政专户管理。对于按有关规定从国库拨付到专项支出财政专户的资金,要采取措施加快形成实际支出,防止资金滞留专户。严禁违规将国库资金转入财政专户等“以拨代支”行为,确保国库资金安全。从2014年6月1日起,一律不再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目前已设立的专项支出财政专户要逐步取消,确需保留的经同级财政部审核后,由市(州)财政统一报省财政批准。
  (四)加强暂付款和权责发生制核算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全面清理已发生的财政借垫款。对符合制度规定的临时性借垫款,应及时收回核销;对符合制度规定应当在支出预算中安排的款项,按规定列入预算支出;对不符合制度规定的财政借垫款要限期收回。严格权责发生制核算范围,地方各级财政应按规定使用权责发生制,不得超范围列支。
  四、加大存量资金盘活力度
  (一)继续盘活2013年底财政存量资金。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快当年预算执行的同时,继续贯彻落实好全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 省审计厅关于加强财政管理盘活存量资金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4]57号)和《青海省财政厅关于统筹盘活2013年底财政存量资金的通知》(青财预[2014]525号)要求,坚持“分级负责、分类处理”的原则,加大对2013年底财政存量资金的盘活力度,确保完成省政府确定的各地区盘活存量资金不得低于其总量的40%和省级预算部门不低于50%的工作目标。
  (二)加强存量资金管理。统筹安排好盘活收回的存量资金。对年内还需安排的支出,收回后根据实际支出需求,按进度再进行安排,以促进规范管理、加快资金支出;对部分专项原项目无法安排,但同类项目急需安排的,统筹后重新安排同类支出;对跨年度项目缴回结余,年内无法形成支出的,先统筹收回用于其他急需的支出,明年再统筹安排原项目支出;对一些确实没有具体项目或无法支出的资金,由财政统筹使用。统筹盘活的财政存量资金要集中用于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促改革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全力推动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转型升级。
  (三)健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长效机制。进一步创新和改进财政管理,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通过深化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改进细化项目支出预算编制、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严格财政专户和部门账户管理等措施,建立健全存量资金定期清理制度,着力解决财政资金闲置和沉淀问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做好支出预算执行分析评价
  (一)加强预算执行分析。各部门要建立本部门预算执行分析制度,研究分析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财政拨款规模较大的重点单位、重点项目要重点分析,加强对垂直管理下级单位的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掌握预算执行动态,深入分析预算执行中反映出的各类问题,特别是要加强对预算收支执行、国库存款、结转结余、暂付暂存款和财政专户资金的分析,研究采取切实可行的操作管理办法,并要结合各地区、各部门预算执行和排名情况,提出具体工作目标和改进措施。
  (二)健全考核机制。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支出责任制度,明确考核指标。同一部门通过不同预算分别安排的支出,都要纳入执行进度考核范围。对于所属单位当年预算执行进度低于平均进度且无正当理由的,核减下一年该单位项目经费;对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使用、或者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剩余资金,视同结余资金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预算执行与预算编制挂钩制度,对本级部门和下一级地区的预算执行进度进行考核,对于支出进度较低、存量资金数额较大的部门或地区,在安排下年预算和分配转移支付资金时,也要予以适当核减。
  (三)加大问责力度。各级财政部门对于预算执行不力的本级部门和下一级地区,应采取通报、调研或约谈等方式,提出加快预算执行的建议,推动有关部门或地区查找原因并改进工作。省、市(州)财政部门继续完善支出进度月度通报机制,对排名靠后的市(州)、县财政部门,将支出进度情况通报同级政府分管财政工作的领导,下一级财政部门要撰写情况说明报送上级财政部门。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财政收支预算执行管理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依法理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把预算执行工作抓紧抓实抓好。各级财政部门要协调把握财政收支及时性与均衡性的关系,避免月度间收支水平大起大落,确保完成全年财政收支任务预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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