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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预字[2015]1739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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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省级各预算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要求,减少结余结转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就认真开展财政存量资金统计、核查和盘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统计分析财政存量资金
  对各预算部门截至2015年8月底的财政存量资金进行全面统计分析,主要包括各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资金,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资金,以及部门间拨付的各类补助或项目资金。统计摸清财政存量资金规模、结构、结存状态、变动情况及沉淀成因等(详见附表)。
  二、认真开展财政存量资金核查工作。
  核查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市(州)、县财政局负责核查和盘活本级预算部门存量资金,具体工作由各地财政部门进行安排部署。省财政厅各预算管理处室分口负责省级部门存量资金的统计、核查和盘活工作,对一级预算部门的核查覆盖面要达到100%。核查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延伸抽查到所属单位,主要核查各部门、各单位存量资金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包括核查是否将所有财政资金纳入统计范围;对2012年及以前年度存量资金是否上缴同级财政;对2014年已统筹收回的历年财政存量资金,按原渠道再次拨付后是否在目前全部形成有效支出;2013年当年下达的财政资金存量结存情况等。本次核查工作必须于9月30日前完成。
  三、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这次统计核查存量资金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合理调配人员,深入开展检查核实工作。要遵守工作纪律,规范检查程序,确保工作底稿规范、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二)加快存量资金盘活工作。各级财政及预算部门在分类分层次厘清底数、分析构成、找准成因的基础上,区分情况加大统筹盘活力度。对预算部门2013年8月份及以前年度结余结转资金全部收回同级财政进行统筹;对2014年结转的项目存量资金,要加快资金拨付,如不需要按原用途使用的财政存量资金,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报请同级财政同意后,统筹用于急需资金支持的项目;对政府采购预算额度下达预算部门后,超过2个月仍未上报采购计划的,额度一律收回同级财政;对2014年收回预算部门资金后,因特殊原因再次安排下达的专项资金,到目前仍没有形成有效支出的,一律收回财政统筹使用。
  (三)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在全面梳理和盘活存量资金的基础上,及时发现和充分反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分析问题成因,提出改进完善盘活财政存量资金长效机制方面的对策建议。各市州于10月15日前,将核查、盘活情况报送省财政厅预算处。省级部门盘活存量情况由各厅预算管理处室汇总后,于10月8日前报厅预算编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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