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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清理收缴存款利息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库字[2015]1991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5-11-4
实施时间: 2015-11-4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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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预算部门:
  为强化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和《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青财预字[2015]1296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对省本级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产生的利息进行全面清理收缴,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清理收缴范围
  本次存款利息清理收缴的单位范围是行政单位、全额事业单位和差额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范围是各预算单位所有存放财政拨款资金账户产生的利息,包括账面挂账利息收入以及2015年前三季度的利息收入。同一账户中其他来源的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可按财政拨款与其他资金的比例拆分清缴,若无法分清,全部上缴。
  二、清理收缴目标
  清理后,除非财政拨款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外,省本级预算单位将本单位清理收缴范围内的各类利息收入在每个结息日后5日内全部及时上缴省级国库。
  三、清理收缴步骤
  (一)各预算单位对本单位所有银行账户产生的利息收入进行自查,并填制《省本级预算单位清理收缴利息情况表》,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11月10日前报省财政厅财政国库处。
  (二)按照清理范围,省级各预算单位于11月15日前将利息收入上缴省级国库,并将相关账户结息及账面利息凭单复印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及时报送省财政厅国库处。
  四、清理收缴要求
  (一)存款利息清理收缴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必须切实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协调。各预算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如实自查、清理,确保存款利息清理收缴工作顺利进行。同时,各预算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账户利息收入上缴工作,对未真实填报、按期清理和上缴利息收入的,财政部门将进行通报,并对2016年部门预算经费予以相应核减。
  (二)各预算单位利息收入上缴要统一填制财政部门印制的《缴款书》(可到省财政厅国库处领取),填写内容为:财政机关:青海省财政厅,预算级次:省级,收款国库:国家金库西宁市中心支库,预算科目名称:其他利息收入,科目编码:类103 ,款07, 项05 ,目99。
  (三)各单位上缴属于当年的利息收入,应当直接冲减“其他收入”科目;属于以前年度的利息收入,应当冲减“上年结余结转”科目。
  201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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