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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金字[2015]2258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5-12-23
实施时间: 2015-12-23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328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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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
  为使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与《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海省创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社字[2015]1621号)相衔接,现就《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青财地金字[2014]247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市(州)、县(市)财政部门配合同级就业部门、小额担保贷款承办金融机构,认真执行《青海省创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中贴息对象、贷款额度、贷款期限、担保基金的放大倍数等政策规定。根据国家最新规定确认辖区内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
  二、根据财政部要求,2015年起全面应用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系统应用与贴息资金拨付挂钩。信息系统以金财工程为依托,部署在财政业务专网。市(州)、县(市)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信息系统运行工作,通过登录省财政厅内网平台(http://10.131.254.132/xedk)进行系统操作,自行下载相关资料,包括系统介绍、用户手册、单机版系统软件等。
  三、自2015年7月1日起,各市(州)、县(市)信息系统的电子数据应按季度及时更新,更新时间为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各市(州)、县(市)财政局要严格信息系统数据报送审核,确保信息系统内各项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各市(州)、县(市)财政局报送小额担保贷款年度决算情况及申请中央、省财政贴息资金时,需同时报送信息系统生成的贴息情况年度统计表及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对无信息系统数据支撑的贷款,不得享受中央、省财政贴息奖补资金支持。对信息系统数据报送不及时、数据准确性存在问题的地方,省财政视情况核减贴息奖补资金。
  四、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加强与同级就业部门、小额担保贷款承办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严格把握政策,将符合中央政策、超出中央政策由地方财政承担贴息的小额担保贷款相关信息,按中央部分、地方部分分别录入系统。我厅将根据各地申报材料并与信息系统结合,安排拨付小额担保贷款中央、省级财政承担的贴息资金。
  201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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