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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品牌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建字[2016]134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2-17
实施时间: 2016-3-1
失效时间: 2021-2-28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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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工商局、质监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品牌战略的建设和发展,支持企业自主品牌建设,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充分发挥品牌发展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依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品牌战略实施意见》(青政[2008]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重新修订了《青海省品牌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品牌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青海省品牌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省品牌战略的建设和发展,支持企业自主品牌建设,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充分发挥品牌发展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依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品牌战略实施意见》(青政[2008]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品牌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推进我省品牌战略建设和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坚持市场主导、注重效益、加强监督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品牌奖励。获得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等国家级称号,获得认定的青海省著名商标、青海名牌、青海老字号等省级称号,注册成功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企业;
  (二)品牌宣传推广。①由省政府主办的重大品牌推介宣传活动或国内外重大会展。②由省政府安排有关部门承办的青海品牌推介、宣传、展示等活动;
  (三)自主品牌建设。推动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鼓励企业开展的品牌战略规划、品牌形象设计,进行国际通行的管理体系认证等品牌建设和国外商标注册,参加国家主办的境内外品牌展、国际知名会展等活动;
  (四)品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支持各类机构开展品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加快建立品牌孵化、品牌标准、价值评估、品牌保护、品牌数据库、品牌咨询、人才培训、地理标志保护和推广等品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聚焦服务于本省品牌培育工作;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它需支持的品牌建设发展类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用奖励和补助两种方式。企业同一产品、同一项目、同一年度内,分级获奖的,按最高一项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品牌建设渠道获得省财政资金资助的,本专项资金不再补助。
  第七条 奖励标准:
  (一)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获得“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称号的产业园区,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二)对获得“青海省著名商标”、“青海名牌”“青海老字号”等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三)对注册成功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6万元奖励。
  第八条 补助标准:
  (一)对符合第五条第二款第1项的项目,按项目实际支出金额的100%给予补助;
  (二)对符合第五条第二款第2项的项目,按项目实际支出金额的80%给予补助;
  (三)对符合第五条第三款的项目,按项目实际支出金额的20%给予补助;
  (四)对符合第五条第四款的项目,按项目实际支出金额的20%给予补助。
  第三章  资金的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在省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项目申请和资金使用者应为同一部门或单位;
  (三)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信用等级,近三年来无违法经营等不良记录;
  (四)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近两年连续盈利。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项目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规模、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二)获得称号奖励的项目批复;
  (三)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单据;
  (四)最近两年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
  (五)荣获称号及注册成功的证书和认定的文件;
  (六)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专项奖励申报程序。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青海省著名商标、青海名牌、青海老字号及注册成功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企业或产业园区,在获得称号之日或商标注册成功之日起三个月内,填写《青海省品牌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奖励申请书》(附表1),分别向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商务厅等称号或品牌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经各部门初审合格后,再报送省工商局统一汇总;报省工商局审核。
  (二)专项补助申报程序。开展品牌宣传推广或自主品牌建设且符合补助条件的单位或企业,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填写《青海省品牌建设专项资金项目补助申请书》(附表2),分别向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商务厅等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经各部门初审合格后,分项目类别再报送省工商局汇总审核。
  第十二条 项目审定程序:
  (一)省工商局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确定拟支持项目,经省政府审批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经核实后确有问题的,予以取消;
  (二)省工商局提出项目计划,省财政厅依据项目计划,按照现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五章 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为资金主管部门,负责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省工商局为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印发项目申报指南,审定申报材料,确定拟支持的项目,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监督。省质监局、省商务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对申报项目进行分类审核。
  第十四条 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省财政厅会同省工商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省财政厅将收回全部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原《青海省品牌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建字[2012]1266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青海省品牌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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