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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海关关于发布《深圳海关关于车辆通过二号、三号通道进出福田保税区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海关
发文时间: 2006-8-15
实施时间: 2006-9-1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3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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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深圳海关关于车辆通过二号、三号通道进出福田保税区管理办法》已经关长批准,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原《深圳海关关于车辆通过二号、三号通道进出福田保税区管理办法》(深圳海关公告2004年第5号)同时予以废止。
  附件:深圳海关关于车辆通过二号、三号通道进出福田保税区管理办法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深圳海关关于车辆通过二号、三号通道
  进出福田保税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保税区物流业的发展,结合新的监管模式,进一步规范车辆通过二号通道和三号通道进出福田保税区(下称“保税区”),实现有效监管和高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运车辆,是指由境内非保税区进出保税区的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和区内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用货运车辆以及临时进出保税区的其它货运车辆。
  货运车辆须由二号通道进出保税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客运车辆(不含营运出租车),是指由境内非保税区进出保税区的区内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员工自用客运车辆(包括往返深港两地香港牌照的客运车辆)和临时进出保税区的其他客运车辆。
  客运车辆须由三号通道进出保税区。
  第四条 海关对进出保税区的货运车辆和客运车辆实施分类管理,分道行驶。
  第二章 货运车辆通过二号通道进出保税区的管理
  第五条 海关对进出福田保税区二号道货运车辆实行专用通关IC卡管理,IC卡以区内企业为单位备案发放,空车直接凭福田保税区海关专用通关IC卡通行,重车凭已捆绑的福田保税区海关专用通关IC卡通行。
  第六条 货运车辆经福田保税区二号通道进出保税区的,分别按以下方式进出:
  (一)空车进出区。凭福田保税区海关专用通关IC卡按指定的通道自行读卡进出区,IC卡读卡成功后,向海关专门设立的投单箱自行投递《进出福田保税区二号道汽车载货清单(进/出区空车专用)》(下称《载货清单(空车专用)》,样板及填写规范见附件1、附件2、附件5),申报通行。
  (二)重车进出区。运载转关、清关、联网集报、自用物资、分批出区、国内购料等货物进出区的货运车辆,司机凭已捆绑好的IC卡按指定的通道自行读卡进出区,IC卡读卡成功后,分别向海关专门设立的投单箱自行投递《进出福田保税区二号道汽车载货清单(进/出区重车专用)》(下称《载货清单(重车专用)》,样板及填写规范见附件3、附件4、附件5),申报通行,并随身携带法定单证企业存查联,或加盖运输企业印章的法定单证企业存查联传真件、复印件备查。
  第七条 货运车辆通过二号通道时,应按以下规定分道行驶:
  (一)运载货物的重车,行驶“海关监管货物重车通道”,即“重车道”。
  (二)对于混凝土搅拌车、运沙土石车、送菜餐水车、垃圾车等及货运空车进出区,行驶“非海关监管货物通道”,即“空车道”。
  第八条 《载货清单(空车专用)》、《载货清单(重车专用)》可下载后填写申报,复印有效。
  第三章 客运车辆通过三号通道进出保税区的管理
  第九条 对由三号通道进出保税区的客运车辆,划分为以下A、B、C、D四类:
  (一)A类:保税区内行政机关公务车辆;
  (二)B类:保税区内企事业单位自用的国内牌照客运车辆,包括保税区内企业长期租用的区外车辆;
  (三)C类:保税区内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员工个人自用的客运车辆、保税区内企事业单位自用的往返深港两地香港牌照客运车辆;
  (四)D类:其他临时进出区的客运车辆。
  对A、B、C类车辆,实行登记备案制,通过核发《福田保税区三号通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三号通道通行证》)进行管理。
  对D类车辆,通过闸口发放IC 卡进行管理。
  第十条 保税区内行政机关为其公务车辆、企事业单位为其客运车辆申请《三号通道通行证》,应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递交以下资料:
  (一)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批准企业成立(立项)的批复(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文件;
  (二)《进出福田保税区三号通道车辆备案申请表》;
  (三)《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四)保税区内企业长期租用的区外车辆须出具租车证明。
  本条第一款所述资料均为一式两份,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供正本以供核对。
  第十一条 保税区内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员工为其个人自用的客运车辆申请《三号通道通行证》,应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递交以下资料:
  (一)《进出福田保税区三号通道车辆备案申请表》;
  (二)车辆使用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四)车辆使用人《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本条第一款所述资料均为一式两份,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供正本以供核对。
  第十二条 福田保税区海关凭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已受理的车辆备案申请资料,办理车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凭福田保税区海关已登记备案的车辆资料,制发《三号通道通行证》,并安装车载微波卡。
  第十四条 从三号通道进出保税区的车辆,应接受海关检查。未经海关批准,经三号通道出保税区的车辆和人员不得运输、携带保税区内的免税货物、物品,保税货物,以及用保税料、件生产的产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车辆备案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办理重新备案手续或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公安、城管等单位的执法车辆,消防、救护、供水供电抢修等应急车辆在执行任务时,经海关同意,可以直接从三号通道进出保税区。
  第十七条 在海关正常工作时间内,水泥搅拌车应由二号通道进出保税区。但因特殊情况,需在非海关正常工作时间进出保税区的,经海关同意,可由三号通道进出保税区。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车辆因特殊原因临时进出保税区的,经海关同意,可由海关指定通道进出保税区。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深圳海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原《深圳海关关于车辆通过二号、三号通道进出福田保税区管理办法》(深圳海关公告2004年第5号)同时予以废止。
  附件:
  1.《进*/出福田保税区二号道汽车载货清单(进区空车专用)》表(略)
  2.《进/出*福田保税区二号道汽车载货清单(出区空车专用)》表(略)
  3.《进*/出福田保税区二号道汽车载货清单(进区重车专用)》表(略)
  4.《进/出*福田保税区二号道汽车载货清单(出区重车专用)》表(略)
  5.《进*/出福田保税区二号道汽车载货清单》填写规范(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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