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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市典当行年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商消字[2015]19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商务局
发文时间: 2015-12-25
实施时间: 2015-12-25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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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各典当行:
  为规范典当企业经营行为,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典当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有关规定,市商务局将在全市开展2015年度典当行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截至2015年3月底,全市经批准设立的典当行及分支机构。
  二、年审重点内容
  (一)正常经营和规范服务情况。主要核查典当行是否正常开门经营,门头字号、制度牌、证照牌、警示牌是否按照《青岛市典当业服务形象规范》(青商商贸〔2013〕4号)的要求,规范制作和悬挂。
  (二)典当企业注册资本实收情况。主要核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现象。
  (三)典当企业法人股东存续情况。典当企业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四)典当业务结构及放款情况。核查典当总额构成是否合规,是否有超比例放款、超范围经营,尤其是有无发放信用贷款情况。
  (五)当票使用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的所有业务是否按规定开具了全国统一当票,是否存在以合同代替当票和"账外挂账"现象,是否存在自行印制当票行为,开具的当票、续当凭证与真实的质、抵押典当业务是否相对应。
  (六)息费收取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是否存在当金利息预扣情况,利息及综合费率收取是否超过规定范围。
  (七)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情况。主要核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私自变更或违规变更情况。
  (八)安全经营情况。主要核查消防设备设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九)典当企业对绝当物品处理情况。
  (十)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的资金来源和资金流向,各区、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对典当行银行账户进行备案登记,抽查典当企业的银行发生额对账单和现金,核查有无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等违规行为。
  三、方法步骤
  (一)企业自查(2016年1月8日前)
  各典当行对照2015年度年审重点内容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自改、自纠,并形成自查报告,逐条说明自查自纠情况。
  (二)年度审计(2016年2月22日前)
  各典当行要在规定范围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2015年度会计报告、业务情况进行审计,依据审计报告填写《年审报告书》。
  (三)区市初审(2016年3月11日前)
  1、材料申报。各典当行、分支机构将年审材料一式两份,于2月26日前报所在区、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申报材料如下:
  (1)年审自查报告书
  (2)典当行年审报告书(含电子版);
  (3)2015年度审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等;
  (4)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典当行、分支机构总经理或主要业务负责人发生变更的,须提交总经理或主要业务负责人个人简历(档案单位盖章),及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证明。
  2、现场检查。结合年审重点内容,区、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对辖区所有典当行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存在问题的要求企业予以整改,检查情况要建立签字制度和备查制度。
  其中,对检查中未开门营业的典当企业,应认真登记、拍照备案,并联系告知企业负责人。
  3、初审上报。区、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结合现场检查情况,对典当行年审材料进行初审。3月11日前,对辖区内典当行年审材料形成初审意见(盖章),一式一份(含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集中报青岛市商务局(商贸处)。
  (四)综合评审(2016年3月25日前)
  1、现场抽查。市商务局随机按照20%的比例,会同区、市商贸流通部门对典当行进行抽查和现场检查。
  2、年审意见。根据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情况形成年审意见,对一次合格的按A类通过,对整改后合格的按B类通过。
  (五)总结上报(2016年3月31日前)
  形成年审工作总结报商务部,并将年审结果通报有关部门。
  四、违规处罚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典当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典当行业监管规定》有关规定,对年审过程中发现的相关违规行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通过年审,并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
  (一)有非法集资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二)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满6个月仍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经所在区、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在现场检查中查实,并经市商务局复查确认后,严格按照国家《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三)拒不参加年审的;超过规定时间未提交年审材料,并经所在区、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三次以上通知仍不提交的。
  (四)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五)国家《典当管理办法》和商务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其他事项
  (一)进一步加强《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使用管理。一是严格按照商务部要求,使用信息系统提报典当业务、打印当票。二是每月的5日以前,及时提报当月报表数据。三是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使用该系统的最新版本,利用新增功能规范经营、完善服务。
  (二)完善企业联系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协会和企业的联系,请各典当企业、分支机构认真填写企业联系表,并将电子表于2015年12月31日前报送至市商务局商贸处。
  附件:1.青商消字〔2015〕19号附件1.doc
  2.青商消字〔2015〕19号附件2.doc
  青岛市商务局
  201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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