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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商务局关于办理2015年度新增典当行申报工作的公告
发文文号: 青商消字[2016]2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商务局
发文时间: 2016-1-26
实施时间: 2016-1-26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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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典当行设立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5〕790号)要求,市商务局将于近期开展2015年度典当行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材料
  按照《2015年度青岛市典当行审批规定》确定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和有关要求进行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区市初审一份、市商务局两份),须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并附上目录。复印件须带原件审查。
  二、受理时间、地点
  自2016年3月7日-8日,在青岛市香港中路17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二楼(市商务局窗口)受理。
  三、审批程序
  (一)材料受理。申报企业持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拟注册地区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到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市商务局窗口申报。市商务局对申报材料当场进行审核,申报材料齐全、完整、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正式受理。
  (二)材料审查。对受理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或鉴定机构进行审查。对虚假申报的,取消申报资格。
  (三)现场勘查。对申报典当行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勘查。
  (四)专家评分。成立专家组,按照《2015年度青岛市典当行审批规定》确定的评分办法进行综合评分。
  (五)名单公示。3月下旬,对所有申报合格并经专家组评分的典当行,按照分数高低进行排序,并结合区域规划数量确定拟批准名单。对拟批准名单、所有申报企业综合得分、申报区域等信息在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网和市商务局网站重要通知栏目进行公示。
  (六)治安审核。新增拟批准的典当行向市公安局申报治安管理材料,由市公安局出具治安管理审核意见。
  (七)批准发证。各项审核流程结束后,市商务局将新增典当行信息通过全国典当监管系统上报商务部备案,下发批文和典当经营许可证。
  (八)风险管理。按照商务部有关规定,为加强新增典当行注册资金的跟踪监督,自下发批文之日起一个月内,新增典当行要将所在验资银行账户转为基本户运行一年,并向市商务局进行备案;市商务局定期进行抽查监管,防止出现注册资金抽逃和非法转让等违规现象。
  四、其它事项
  按照商务部规定,新增典当行实行额度管理。出现申办者未获得审批通过的,申办企业前期投入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应自行承担。
  附件:2015年度青岛市典当行审批规定.doc
  青岛市商务局
  201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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