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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审核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丽财预执[2016]8号
发文部门: 丽水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6-1-14
实施时间: 2016-1-14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丽水
阅读人次: 298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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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丽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丽政办发[2015]187号)文件要求,为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审核管理工作,现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审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测算的现金流量制订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并报送市本级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依据报送的计划,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拟定招投标计划和方案,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将部门公款竞争性存放方案和《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审核申请表》报送市财政局预算执行局审核。
  二、审核
  (一)市财政局预算执行局受理单位提交的公款存放申请资料,初审后将申请资料提交市财政局公款存放审核小组。
  (二)市财政局公款存放审核小组对预算执行局提交的单位申请资料进行复审。审核依据主要包括《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和《丽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丽政办发[2015]187号)等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
  三、批复
  (一)市财政局预算执行局对经市财政局公款存放审核小组复审同意的单位申请资料,报市财政局分管领导审批(特殊情况报局长审批)。
  (二)对市财政局分管领导审签同意的,由市财政局预算执行局向单位签发《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批复书》(附件2);对不同意的,予以说明理由并退回单位。
  四、报备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批复书》后,组织实施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投标等工作;单位招投标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丽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备案表》(附件3),报市财政局预算执行局备案。
  附件:
  1.丽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审核申请表
  2.丽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批复书
  3.丽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备案表
  丽水市财政局
  2015年1月14日

相关附件:
1丽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审核申请表.doc    
2丽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批复书.doc    
3丽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备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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