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征求《温州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修订]》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温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6-3-28
实施时间: 2016-3-2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温州
阅读人次: 286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建立和完善温州市级财政资金择优存放机制,进一步推进阳光决策,规范权力运行,提升财政理财水平,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预执[2015]7号),市政府《温州市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办[2015]29号)等文件精神,温州市财政局修订了《温州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如有修改意见,请于4月1日前反馈至温州市财政局。
  联系人:温州市财政局预算执行局 朱栋
  联系电话:88502909
  附件:温州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温州市财政局
  2016年3月28日
  温州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温州市级财政资金择优存放机制,进一步推进阳光决策,规范权力运行,提升财政理财水平,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预执[2015]7号),市政府《温州市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办[2015]2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温州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是指市财政局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暂时闲置的市级财政资金存放银行。
  第三条 温州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遵循“确保安全、规范存放、提高效益”的原则。
  (一)确保安全。参加温州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的商业银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银监部门年度监管评级三级以上,人民银行年度综合评价B级以上;二是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二)规范存放。通过建立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招投标竞争机制和规范的评标方法,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存放透明度,促进财政资金存放管理规范化。
  (三)提高效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设定不同金额和期限的组合,采取招投标方式决定存放,提高财政资金社会综合效益。
  第四条 竞争性存放的资金范围:暂时闲置的市级财政资金。
  第五条 有资格参与投标竞争性存放资金的银行是:在温州市区设立满三年以上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第二章 实施方式
  第六条 竞争性存放主要方式为招投标。财政局向符合资格条件的银行发出书面招标邀请及竞标规则,各竞标银行根据国家的利率政策及需求,自愿报名参与投标,在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明确意向投标的具体标的和金额。
  第七条 竞标规则。竞争性存放竞标规则,由财政局根据国家政策有关规定与财政管理要求在以下方法中选择制定,并于每期竞标工作开展前公布:
  (一)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由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两部分构成。采用综合评分法时,招标标的为资金年综合收益率。资金年综合收益率由定期存款年利率加社会责任贡献率确定。财政局结合国家政策有关规定和财政管理要求设定相关指标及分值权重。评委根据竞标银行竞标规则各项评分指标的得分计算并确认最终得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逐笔依次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为止;全场投标总额小于或等于当期招标额时,有效投标额全额募入。评标最终得分相同时,平均分配剩余未募入资金余额。
  (二)高收益优先法。高收益优先法由定期存款年利率和辅助评分标准两部分构成。采用高收益优先法时,招标标的为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的定期存款年利率。按照高定期存款年利率优先的原则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为止。当竞标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相同时,由评委按照辅助评分标准确定竞标银行排名后,按照排名先后继续募入。全场投标总额小于或等于当期招标额时,有效投标额全额募入。评标定期存款年利率与辅助评分均相同时,平均分配剩余未募入资金余额。
  第八条 投标量限定。
  (一)根据每次投标的总量,分段设置标位,每个标位最低为1000万元。
  (二)每家竞标银行投标总额不得超过当期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标总额的20%。
  (三)每家竞标银行的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余额的15%。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九条 制定当期招标计划。预算执行局根据温州市级财政资金收支计划和资金结存等情况,制定全年竞争性存放资金的招标计划,主要包括资金性质、存放规模、存放期限、标的设置等,按规定程序报局党组集体讨论通过,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分期分批进行招标。
  第十条 编制、发布招标文件。预算执行局根据经批准的当期招标计划,编制招标文件,向所有符合条件的竞标银行发出招标邀请函,将本期招标的资金性质、规模、期限、标的设置、竞标资格、投标地点及截止时间要求、竞标规则等事项书面通知符合条件的竞标银行。
  第十一条 整理相关资料。预算执行局提前收集、整理各竞标银行的相关基础资料,供评委评标参考。
  第十二条 评标评委。建立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评委库。评委由市财政局、市人行、市银监、市金融办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负责竞争存放的评标工作。各期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评标设评委5人,由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局及监察室各派人作为监督员,从评委库中公开、随机抽选,并当场通知评委参加评标。抽选的评委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监督员应继续抽选,补足5名评委。
  第十三条 现场开标及评标。竞标银行在规定时间内以密封函件的形式向市财政局递交标书,有意向捐赠的,应同时附上社会责任贡献自愿捐赠意向书。工作人员在监督员监督下统一拆封竞标银行的竞标资料并分发给各评委。各评委根据竞标银行竞标提交的资料和预算执行局整理的资料对竞标银行独立评标,按照竞标规则,确定中标银行和存放规模。初步中标结果提交各评委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最终中标结果经市财政局局长审定签字后生效。
  第十四条 社会责任贡献的履行。中标银行履行社会责任意向,以向市财政指定的账户收到捐赠款项为准,款项必须由中标银行转出。
  第十五条 办理存放。中标银行在投标书中确定一家在温分支机构作为财政资金存放银行。市财政局根据经局长审定的中标结果,办理资金具体存放手续。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局、社保处、综合处、预算外资金收缴中心、财政支付中心等共同组成财政资金招标存放工作小组,年初各资金核算处室,根据核算资金收支及结余情况,测算当年财政存款额度,提出各自核算资金年度招标金额和期限的设定,负责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自愿捐赠资金的监管。
  第十七条 预算执行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温州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工作,制定当年竞争性存放的招标计划、竞标规则及总体招标方案;收集、整理竞标银行相关基础资料并提供各评委。
  第十八条 监督局、监察室负责现场监督和评委的抽选工作;政府采购监管处负责招标活动的业务指导,监察室负责处理投诉及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事件。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 竞争性存放资金的存放和回收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如遇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调整需提前全部或部分支取定期存款,中标银行应积极予以办理。提前支取部分,银行按支取时国家有关利率政策规定计付利息,未支取部分仍需按原存款协议规定的起息日、期限、存款利率、到期日还本付息。
  第二十条 以下情形市财政局有权提前收回中标银行的存放资金,并取消该银行参加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的竞标资格:
  1.中标银行在资金存放期间出现资金安全事故和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的;
  2.监管评级降低,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3.中标银行未按意向书规定时间履行社会责任贡献的;
  4.没有按照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中标银行未在竞争性存放资金到期日结清本息并划转至指定账户的,市财政局有权取消中标银行之后的各期竞争性存放竞标资格,并按财政部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撤销其所属支行财政专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温州市财政局预算执行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温州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财预[2010]33号 2010/3/11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 皖政办[2016]29 2016/6/28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资金实施精准 晋政办发[2016] 2016/7/14
关于印发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办法和流程的通知 财预[2011]564号 2011/12/23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 鲁工信改[2022] 2022/4/28
辽宁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 辽财库[2011]38 2011/5/19
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配套保障试点办法》的通 财发[2004]71号 2005/1/1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财县[2010]73 2010/8/20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管好用好抗震救灾财政资金的紧急通知 川财监督[2008] 2008/5/14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 陕政发[2015]54 2015/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