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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学会服务科技创新及科学素质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教[2016]2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3-22
实施时间: 2016-4-30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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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级有关单位:
  为规范省学会服务科技创新及科学素质提升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的通知》(浙政函[2013]14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以及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学会服务科技创新及科学素质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
  2016年3月22日
  浙江省学会服务科技创新及科学素质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学会服务科技创新及科学素质提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的通知》(浙政函[2013]14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以及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结合科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引入竞争机制进行分配,用于支持我省学会组织开展学术交流、科技服务、科学普及、人才培养和能力提升等。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审核省科协提出的资金使用方案,适时组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和绩效等进行监督检查。
  省科协负责提出专项资金使用初步方案,实施项目申报、评审和立项,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助对象、范围和分配原则
  第四条 资助对象
  省科协所属的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省属单位科协、省级科普教育基地等(以下简称“学会”),是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和竞标主体,是项目的立项和承担单位。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五条 资助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重点资助国际性、全国性、地区性的高层次、跨学科、跨地区、综合性的学术交流活动。开展精品科技期刊培育工程,推动省内科技期刊繁荣与发展。
  (二)服务科技创新,面向企业转型升级、高新园区、产业集聚区、特色工业设计基地、特色小镇等,实施创新驱动助力工程,开展技术推广、科技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引进、项目合作等活动和科技中介服务。
  (三)开展科学论证和课题研究,提供决策咨询服务;举荐和培养青年科技人才。
  (四)开展科学普及,进行科普资源创作、主题性科普活动和实施公民素质纲要计划。
  (五)推动学会培养提高参与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社会化职能的能力。
  (六)省委、省政府临时交办的重大项目;其他与服务创新工作有关的任务和活动。
  第六条 分配原则
  (一)公平公开。坚持公平竞争、信息公开、透明运作,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要建立全过程、全方位的公开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二)突出绩效。绩效将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两个方面,将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前提,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实施综合评定,确保专项资金有效分配和高效实用。
  (三)分类指导。产业发展类项目按照效率优先的原则,集中财力支持学会引导和服务优势产业、制造业企业的创新发展;公共事业类项目按照公平择优的原则,突出需求导向和应用导向,支持学会促进科技成果惠及民生,服务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 项目申报、评审和立项
  第七条 专项资金分配引入竞争机制,实行项目制管理,包括项目发布、申报、评审、公示和立项等程序。通过省科协项目申报管理系统进行数据库管理。对适合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规范和流程管理。
  第八条 项目发布。省科协根据专项实施的目标要求,提前一年并于部门预算布置前3个月在大众科技网上公布年度专项资金目录和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要求和程序、截止时间以及资金额度等。
  第九条 项目申报。项目申报采取开放申报、限额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项目负责人要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认真编写申报材料,并经学会理事会或相关申报单位审核、推荐后,在规定时间内汇总报送省科协。自项目发布日至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
  第十条 申报条件。项目申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当代自然科学发展方向。
  (二)申报项目具有较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对自然科学学科发展、理论创新和普及、经济转型升级等方面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三)申报项目实施方案合理可行,预期成果明确,绩效目标显著,与现实需求具有较高的关联度,应用前景较好。
  (四)申报单位有较好的工作基础、人员配备和创新实力,以往项目实施执行情况、验收结题、资金筹措、经费管理、科研诚信、知识产权保护和接受监督检查方面情况良好,已有的研究成果和转化应用实绩良好。
  (五)同一项目未获得过上一级别或同一级别财政资金资助。
  第十一条 申报公示。各类项目申报截止后,省科协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核、形式审查并汇总分类后,将申报项目清单在大众科技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项目评审将委托相关专家,采取通讯评审、网上评审、会议评审、异地评审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专家根据竞争性分配原则和评审办法进行研究和评分,提出资金分配初步方案和立项名单。重大委托或交办活动项目立项可使用简易评审程序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立项公示。专家评审结果经省科协审议通过后向省财政厅报备,在大众科技网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省科协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确定结果。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和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项目确定为正式立项项目,从受理项目申请到反馈立项结果原则上不超过90天,立项项目在大众科技网以公告形式发布,并下发立项文件。省财政厅根据省科协的立项建议,综合考虑年度资金预算情况,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五条 签订合同。各类项目立项后,省科协与项目负责人及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项目实施内容、预期成果和绩效目标、经费额度和拨付方式、进度时限和预算支出等内容。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监管和考评
  第十六条 拨付方式。专项资金原则上采取一次性拨付方式,由省科协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由承担单位按照项目研究和财经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并严格管理。
  第十七条 经费使用。项目承担单位须参照《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2012]357号)规定,承担项目经费监管的法人责任,建立经费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开展工作。同时规范项目经费支出,确保项目经费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将项目经费用于与项目实施无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 过程监督。项目实施过程中,省科协将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抽查、专项审计、中期检查等多种方式,对项目完成进度及经费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切实保障项目经费使用合法合规。省科协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科技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经费使用、决算编报等进行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经费公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浙江省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办法》(浙监[2012]32号)规定,公开项目经费使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验收考评。由省科协或委托第三方按项目结束周期进行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供验收报告书和考评材料,包括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取得的成果和效益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经费决算编报等相关证明材料。项目验收考评采用材料核对检查和实地查看相结合的方式,相关结果在大众科技网公示并纳入档案管理,作为以后年度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公示原则上每年度一次,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省财政厅可适时对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结果进行抽查。
  第二十一条 绩效报告。按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部门中期规划要求,省科协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与使用情况进行回顾总结和周期性绩效评价,对纳入档案的完成项目进行后续追踪,对形成的知识产权和相关成果督促转化应用,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措施
  第二十二条 按照《关于严肃财经纪律 规范科技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若干意见》(浙财教[2012]29号)规定,项目承担单位不按规定对项目经费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的,将停止拨付或收回已拨付经费,并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给予不良科研信用记录。
  第二十三条 对于项目申报中提供虚假资料或违规使用项目经费的,省有关部门将根据《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对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合作与协作单位进行处罚处理,具体措施有: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暂停拨款、通报批评、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补助经费,直至取消项目资助资格等。受处理处罚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省和国家各类项目。构成违纪的,有关部门应对项目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处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与省科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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