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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物价局等四部门关于完善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政策促进学校创新发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价费[2016]4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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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院校:
  现将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政策促进学校创新发展的通知》(鲁价费发[2015]9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非民办办学机构举办的中等(含)以下学历教育及技工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由办学机构提出意见,按照收费管理权限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及市教育局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
  二、各办学机构要按照会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审计部门或者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三、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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