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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鲁人社字[2015]191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城乡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人社字[2015]35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5-10-8
实施时间: 2015-10-8
失效时间: 2020-5-31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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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规范城乡一体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做好城乡就业失业登记工作,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5]19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规范城乡一体就业失业登记范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符合我市就业失业登记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失业登记。其中,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当地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在办理失业登记后,纳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帮扶范围,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公共就业免费服务,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各项促进就业政策。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
  二、简化失业登记材料
  劳动者申办失业登记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或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常住证明)原件、二寸免冠近照2张。其中,由就业转失业人员需预先办理解聘备案,备案时提交用人单位盖章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登记表》。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一体化信息系统中个人的就业和参保信息,核对和确认个人的失业状态和参保记录,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失业登记。
  三、证件发放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发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均应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就业创业证》。之前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更换。对因记录已满、遗失或损毁等原因申请换发、补发的,可予发放《就业创业证》。
  无就业经历、首次申办失业登记的残疾人,由个人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残疾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和发证。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申领《就业创业证》的,无需办理失业登记,按照属地原则,由个人户籍所在地、学校驻地或就业创业地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确保及时发放《就业创业证》。
  四、证件管理
  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和新发的《就业创业证》,实行定期审验制度:已申领证件且在年检时仍为失业状态的失业人员,个人应在发证之日算起至满一年的当月内进行年检。由本人持证到原发证机构(户籍或常住地发生变更的,到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参加现场年检;个人也可通过自主服务一体机或互联网网站参加远程年检。
  现场年检时,经办机构如发现持证人员有转借、转让、出租、伪造、私自涂改证件行为的,应现场收回其证件;如发现持证人员不符合证件发放条件的,即时注销其失业登记并收回证件。个人逾期未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由各年检经办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不再作为失业人员进行统计、管理和提供就业帮扶;经本人申请,补检通过的,重新纳入失业人员管理。
  五、工作要求
  各区市要做好《就业创业证》的广泛宣传和咨询解答等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公共就业服务。要进一步改进和优化业务流程,做好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辖区内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状态,并以此为基础做好失业登记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为实施就业失业调控夯实基础。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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