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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完善协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人社字[2015]62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5-12-31
实施时间: 2016-1-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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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精神,现将取消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医药机构,含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药服务机构,下同)行政审批,完善协议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1月1日起,取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的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资格行政审批。
  二、2016年第一季度,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医药机构开展业务类型,分别确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明确申请条件以及申办、评估、签约等协议管理相关的流程和规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实施,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开。
  本通知印发前已审批并开展医疗保险等相关业务的定点医药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在协商谈判的基础上,重新签订服务协议。
  三、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劳社〔2003〕12号)、《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1〕7号)、《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特供药店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青人社字〔2014〕30号)、《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青人社字〔2014〕67号)、《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医疗保险社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青人社字〔2014〕68号)、《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青人社字〔2014〕69号)、《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青人社字〔2014〕70号)、《关于2015年度社会医疗保险特供药店资格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5〕29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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