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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市体育局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政办发[2016]5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18
实施时间: 2016-1-18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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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市体育局《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18日
  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市体育局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积极性,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37号文件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5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进一步扩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范围、规模,逐步建立覆盖全市、统一有效的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平台。2020年年底前,在全市建成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工作体系,形成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精神文化和体育健身需求相符合、具有青岛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务配置机制和供给机制,社会力量参与和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氛围更加浓厚,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日益丰富,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
  二、明确购买内容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为符合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健康积极向上的,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文化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并主动向社会公开。在执行国办发〔2015〕37号、鲁政办发〔2015〕53号文件确定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的基础上,增加以下购买目录:青岛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研究、展演展示、传承人培训;青岛市优秀传统文化体育的普及推广、交流展示和展演展播。
  三、明确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是承担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各级行政机关和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文化与体育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从事公益服务的文化体育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过程中,需要借助社会力量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内,可借鉴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和机制运作。
  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主要为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且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四、完善购买机制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购买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购买不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可由购买主体采用定向委托、竞争性评审等方式自行购买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并可根据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各种合同方式。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
  建立以项目选定、信息发布、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根据所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特点,分类制定内容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公共文化服务标准,方便承接主体掌握,便于购买主体监管。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跟踪监管和服务成果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应结合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作为付款的重要依据。建立购买价格或财政补贴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承接主体服务内容和质量,合理确定购买价格。
  五、培育承接主体
  对现有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加强培训、指导,支持其全面了解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内容。对处于起步阶段、具有发展潜力的民办公共文化服务机构,通过完善管理体制、适当放宽准入条件、简化登记程序、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多种措施,促进其健康发展。建立健全民办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制度,着力提高其社会公信力。通过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与培育社会化公共文化服务力量相结合,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逐步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体系。
  六、严格监督管理
  加强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监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
  建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信用档案。对在购买服务实施过程中,发现承接主体歪曲服务主旨、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入信用档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造成社会重大恶劣影响的,取消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资格。逐步建立包括信用档案在内的诚信评价体系,规范购买体系,提高各个环节参与者的积极性、诚信度,营造良性竞争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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