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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日本发行武士债券对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国税函发[1995]38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5-7-10
实施时间: 1995-7-10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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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对我公司发行债券筹措资金免征利息所得税的函》([95] 招财字第131号) 收悉。关于你公司拟在日本发行总额300亿日元武士债券对债券持有人取得利息征税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你公司虽在北京注册,但公司总机构、经营活动地、所筹债务及其利息负担地均在中国境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你公司在日本发行的武士债券,其债券持有人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在中国境内不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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