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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资产评估机构:为规范我市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行为,了解和掌握资产评估业务开展情况,不断提高行业监管工作水平,更好地促进资产评估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信息报备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会拟定了《天津市资产评估行业业务信息报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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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天津市资产评估行业业务信息报备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资产评估业务信息报备工作人员情况表
 附件3:资产评估业务信息报备系统操作步骤
 附件4:其它业务信息报备表(附表一)
 2016年3月28日
 附件1:
 天津市资产评估行业业务信息报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自律监管效率,促进资产评估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了解和掌握资产评估业务开展情况,为行业执业质量监督和业务数据统计提供基础资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天津市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外省市资产评估机构在天津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按照相关法律及行业准则规定执业并出具报告,均应按时上报相关业务信息。
 第四条 业务报备的时间:
 (一)业务报备实行随时报备。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随时登录业务报备管理系统填报业务报备信息,并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完成上年度的业务报备工作,同时报送《其它业务信息报备表》(附表一)。
 第五条 业务报备的方式:
 (一)对涉及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该评估报告出具后10日内完成该业务的信息报备。
 (二)资产评估分支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出具的评估报告,由分支机构完成业务报备信息录入工作。以总所名义出具的报告一并上报相关信息,并在备注中注明总所名义出具报告。
 (三)新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与市注协相关人员取得联系,并填写《资产评估业务信息报备工作人员情况表》(附件2)进行备案。
 (四)资产评估机构因特殊情况变更业务报备负责人的,应将变更后负责人员的相关信息以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及时通知市注协,由市注协对业务报备负责人重新授权。
 第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高度重视业务报备工作,并在相应的管理制度中明确相关规定,为业务报备工作的开展提供制度保障。
 第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业务报备管理系统的填制要求,认真、及时填报业务信息,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避免出现漏报、错报、重报等现象。
 第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将业务报备系统自动反馈的项目备案号标注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
 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按照业务报告书签发的先后顺序进行报备,除作废报告号外,各机构应统一业务报告编号。不得随意跳号、漏号、缺号。。
 第十条 监督与管理
 (一)为维护业务报备工作的严肃性,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的上报情况将作为天津注协日常监管、开展行业执业质量检查、综合评价、会费返还及对评估机构奖励的主要参考依据。
 (二)对于不按规定进行业务信息报备;报备信息存在隐瞒漏报的;进行虚假报备的;或报备信息问题较多的机构,我会将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行业惩戒。并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同时将取消当年返还会费的资格。
 第十一条 市注协将适时在行业内通报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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