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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税总函[2016]12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6-3-18
实施时间: 2016-3-18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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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按房改成本价 标准价出售住房政策适用问题的请示》(琼地税发〔2015〕19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中“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规定,仅适用于根据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配售,并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确定价格的公有住房。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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