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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求《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将地价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3-25
实施时间: 2016-3-25
法规类型: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360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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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现就“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有关事项,以公告形式进行明确。
  现将我局拟发文公告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网站
  网址:http://www.xm-l-tax.gov.cn,进入首页“公众参与-意见征集”提出意见(请在主题栏注明“意见征集”或“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2.联系电话:税政一处 0592-5310368
  3.通信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70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邮编:361012)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3月31日。
  附件:《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将地价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25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将地价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现就“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用地成本为零,不再对土地价值进行评估并入房产原值。如纳税人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将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并入房产原值。
  二、纳税人自建的房产所占用的土地,如果是以租入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支付的租金应并入房产原值;如果是以租入方式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其支付的租金可暂不并入房产原值。上述租金以合同约定的总金额为准。
  三、宗地是土地权属界址线围成的地块,是土地登记和地籍调查的基本单位。宗地容积率是指一宗土地上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与该宗土地面积之比,以厦门市规划局核发的《工程规划许可证》登载的数字为准。
  (一)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以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作为占地面积(A),再以A占总占地面积的百分比确认其地价,并入房产原值;宗地容积率等于或高于0.5的,以该宗地的全部地价并入房产原值。
  (二)同一宗地分期开发,在申报房产税时,应按该期(栋)房产建筑面积占该宗地上房产总建筑面积的百分比分摊地价后并入房产原值。
  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将地价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11]8号)同时失效。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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