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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会[2016]14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3-18
实施时间: 2016-3-18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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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做好我省2016年及以后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质量,促进和提升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和《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浙财会[2013]4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及其他具有会计职称的人员。会计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次年起参加年度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二、继续教育形式
  按《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会计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参加相应形式的继续教育。
  三、继续教育内容
  网络继续教育内容由省财政厅统一确定,面授继续教育内容由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根据最新会计准则、制度和会计管理工作要求自行确定。
  2016年度浙江省普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会计、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及相关政策、新财政税收政策、金融企业相关政策等。
  四、组织实施
  网络继续教育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实施。面授继续教育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具体为:
  1.普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所属地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2.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省财政厅组织,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承办,各市财政局配合做好通知和组织报名等工作。
  3.企业、单位、其他培训机构举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培训内容应符合《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
  4.因故未完成以前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一律通过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平台(网址:http//kjzj.zjczt.gov.cn)补修。
  五、培训机构
  1.普通会计人员可在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平台自主选择网络课件供应商接受网络继续教育。
  2.符合《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备案表》(详见附件1),于今年4月30日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于今年5月20日前在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平台向社会公布。以后年度培训机构报备和公布的时间由各级财政部门自行确定,但不迟于6月30日前公布培训机构。
  六、面授培训实施
  企业、单位、其他培训机构组织面授培训的,应在具体培训实施前1个月,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备案表》(详见附件2),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各市、县(市、区)会计人员参加省级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公司举办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应当事先征得所属地财政部门书面同意。
  面授培训工作应于当年12月20日前实施完成,并在12月31日前完成培训数据导入工作。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培训备案,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培训的,财政部门不予认可。
  七、学分管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执行《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会计人员参加网络继续教育或企业、单位、其他培训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必须完整学满24学时。
  继续教育学分除《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特殊规定外,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一年度。
  八、继续教育情况登记
  1.会计人员参加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平台的继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系统将自动为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2.财政部门根据备案确认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报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3.会计人员参加其他形式继续教育的,持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在当年12月20日前,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登记。
  九、培训时间
  2016年度网络继续教育将于2016年5月份开始,以后年度网络继续教育开始时间以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平台公布的时间为准。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组织实施当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继续教育起始时间不应迟于7月1日。
  十、督促检查
  1.各级财政部门应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会计人员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级会计师、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等依据。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2.各级财政部门应对企业、单位、其他培训机构组织的面授继续教育培训进行随机或重点抽查,抽查发现情况与报备材料明显不符的,应责令改正,或不予登记。
  3.会计人员自主选择网络继续教育机构,各级财政部门不得通过行政手段或以其他方式影响会计人员的选择。对网络继续教育机构通过不正当手段影响会计人员自主选择的,应及时与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取得联系,并保留相关证据。各市财政局应配合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共同做好对网络继续教育机构的考核工作。
  4.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上一年度企业、单位、其他培训机构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评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资格:
  (1)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2)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培训证书的;
  (4)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的。
  附件: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备案表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备案表
  浙江省财政厅
  2016年3月18日

修正: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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